《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夫妻一方为债务人案件的相关问题解答》
一、执行依据确定夫妻一方为债务人(指夫妻一方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公证),且未明确债务性质的,可以执行该债务人个人名下的财产或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债务人的份额。执行机构根据相关证据经审查判断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可以执行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经执行仍不足清偿的,可以执行夫妻另一方的个人财产。个人财产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属夫妻一方个人所有的财产。
根据上述规定,楼主需要明确几个事实,大家才好帮你判断事情的来龙去脉和是非曲直。
1.你与前夫陈明离婚后,有没有复婚,如果又复婚的,是何时复婚的?复婚后有没有再次离婚,再次离婚是何时离婚的?
2.你前夫陈明在该案中所负了多少债务,本案所涉及的陈明所负的债务是不是发生在你们夫妻关系存续期间?
3.你与前夫陈明离婚时,是协议离婚还是法院诉讼离婚的,关于你们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权债务是如何约定的,财产是如何分割的?
4.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是不是法院执行法官对你的车辆采取的执行措施?
5.法院在对你名下的车辆采取执行措施后有没有告知你有权按照程序提起执行异议?
6.你所说的有“黑恶势力”相互勾结,采取了哪些手段,有没有保存相关的证据或者有没有证人,你有没有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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