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友们,之前还说我们村没有细则呢,大中午的我们村长就发了。大家一起看看~~
廿三里街道深塘村(居)农村有机更新 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乡村振兴和城乡融合发展,促进本村(居)和美乡村建设,改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和居住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义乌市农村有机更新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村(居)的实际,经村(居)两委及村民代表讨论,股份经济合作社股东代表讨论,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村(居)的农村有机更新工作,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多规合一”村庄规划。其范围以市人民政府批复为准。 第三条 本村(居)有机更新工作在廿三里街道办事处及相关主管部门指导下,由本村(居)两委和股份经济合作社组织实施。 第四条 为保证本村(居)有机更新工作公开、公正、公平进行,建立深塘村(居)农村有机更新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并确定本村(居)有机更新的项目法人。(附: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名单) 第五条 本村(居)农村有机更新办公室职责:根据本村(居)农村有机更新领导小组的安排具体负责人口与旧房的调查、登记,代表村(居)两委及股份经济合作社与参加农户签订旧房收回协议;接受建房户的用地申请和资格审查;配合有关部门办理用地报批、定点放样、农房不动产权证登记发证,本村(居)有机更新中的档案管理。 第六条 本村(居)农村有机更新人口计算截止日期为2020年7月31日24时止(含婚嫁、分家立户、户口迁入)。离婚计算截止日期为 2020年5月13日24时止。 第七条 本村(居)原村庄范围内的道路、晒场、村(居)集体公房占用的土地及其他空闲地的土地属集体所有,统一用于农村有机更新改造及配套工程。 本村(居)采用垂直房(联立式住房)、水平房(高层/多层住宅)相结合的模式进行安置。 第八条 本村(居)有机更新建房用地资格权人(不含已故人员)包括: 1、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有在册且享受村民待遇的成员; 2、服兵役前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有在册且享受村民待遇的现役义务兵,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一期、二期士官及符合安排工作条件但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退役人员; 3、入学前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有在册且享受村民待遇的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 4、在服刑前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有在册且享受村民待遇的正在改造人员。 其中第2、3、4款人员享有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相同的权益,年满20周岁可以单独立户。 现为国家公职人员(在职公务员[含参公人员]、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县(市)级以上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高管人员、离退休人员的,不得列为资格权人。已享受我市人才购房补助政策的人口及其配偶,必须退还人才购房补助,方可享受宅基地安置。 第九条 下列农户可增计审批人口: 1、至人口截止日年满20周岁的未婚男子(不含离异人员),可增计一人; 2、有女无子户,有一个女儿年满20周岁且未婚的,该大户可最多增计一人或只允许一个女儿(户口在本村未曾迁出的)招婿; 3、有子有女户,子未满20周岁、有女儿年满20周岁且未婚的,该大户可最多增计一人; 4、夫妻双方均为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有在册成员,已婚未育或育有一子女的可增计一人(与前3项不重复增计)。 第十条 旧房面积必须按以下顺序先留足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相应面积: 1、父母批多少抵多少,如父母拟安置水平房的,按4:1抵扣旧房占地面积; 2、身份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应安置女儿(含外嫁女)面积; 3、多个儿子的,在扣除上述份额后均摊; 4、女儿的旧房面积也必须与父母和兄弟进行大户合并计算。 第十一条 拥有合法产权房屋的非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按合法产权房屋占地面积按本细则规定给予相应的建房用地安置,但建筑占地面积最高不得超过90平方米。鼓励非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退出宅基地,由村(居)集体折价收回。 第十二条 建设用地审批对象,以户为单位按下列标准确定安置基数: 1、确定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每人安置基数30平方米,每户安置基数最高不得超过120平方米。 2、父母和上辈老人不可单独立户,必须与子女合并报批,可选择水平房安置或垂直房安置。 (1)选择水平房安置的,每位父母和老人可安排建筑面积60平方米的水平房。 (2)选择垂直房安置的,有多个子女的,父母和上辈老人可按人分开与不同的子女合并报批。对超过最高户型(4人)以上的父母人口,优先按照第(1)款规定安排水平房安置。 3、根据父母和子女的不同身份,按以下情形合并报批: (1)父母和子女均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父母与子女合并按大户报批的,最高占地面积不超过120平方米。 ①如有多子且均已年满20周岁的,父母可自由选择合并; ②如有多子且有子未成年的,未成年儿子必须与父母当中的至少一个合并报批; ③如有子有女的,女儿必须与兄弟合并报批,如兄弟户型(含父母合并)已经达到最高限额的,每个女儿可安排建筑面积120平方米的水平房; ④有女(已出嫁或招婿除外)无子的,女儿与父母合并报批。 (2)父母和成年儿子(年满20周岁,下同)其中一方为非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按人均30平方米确定安置基数,非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按余房占地1:1确定安置面积,但父母和单个成年儿子合并安置的最高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20平方米。安置后仍有余房的,按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余房政策处理。子女均为非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成年儿子的,最多允许1个年满20周岁女儿(未享受旧改)按儿子安置。 (3)父母和子女均为非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成年儿子按合法占地面积1:1安置且各自最高安置面积不超过90平方米;成年儿子安置后仍有充足余房的,父母老人可按实有人数及可抵足旧房面积,参照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政策选择水平房安置;安置后还有余房的由村集体折价收回。无成年儿子的,最多允许1个年满20周岁女儿(未享受旧改)按儿子安置。 4、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旧房合法占地面积超过安置基数标准的,超过安置基数部分按1:0.7的比例打折后按实增加安置基数,但其最高用地限额不得超过120平方米。 打折后的旧房仍超过120平方米的超出部分,采取折价收回或水平房方式补偿: (1)超出部分占地面积小于30平方米的,由村(居)集体折价收回; (2)超出部分占地面积大于等于30平方米、小于45平方米的,增加安排建筑面积60平方米的水平房; (3)超出部分占地面积大于等于45平方米、小于60平方米的,增加安排建筑面积120平方米的水平房; (4)超出部分占地面积大于等于60平方米,增加安排建筑面积不超过180平方米的水平房。 5、属就地“农转非”且未享受住房政策的户口在本村(居)的非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参照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待遇参加农村有机更新;夫妻双方中一方为非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家庭,非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方未享受住房政策的,可以按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标准减半享受宅基地安置或选择建筑面积60平方米的水平房。 6、户口在本村(居)的外嫁女(含离婚女儿回迁,不含本细则规定的招婿情形,下同)的补偿安置: (1)户口在本村(居)未曾迁出的外嫁女,以及户口迁回本村(居)的外嫁女,经查在男方户籍所在地未享受旧村(居)改造建房用地的,可安排建筑面积120平方米的水平房。 (2)户口在本村(居)的外嫁女,已在男方享受建房用地的,则不再予以安置。 (3)外嫁女的配偶、子女户口落户在本村(居)的,也不得在本村(居)参加农村有机更新。 7、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离婚后安置基数的确定(有合法证件): (1)双方均未再婚的,按离婚前户型确定安置基数,经双方协商一致后报批。 (2)男方已经再婚,女方未再婚的,女方不带小孩的按外嫁女报批,女方带小孩的按实有在册人口享受宅基地安置。女方已再婚户口未迁出的,女方可安排建筑面积120平方米的水平房,并从男方抵扣30平方米的余房占地面积;如男方余房不足或无余房的,女方可安排建筑面积60平方米的水平房。 8、离婚家庭投标选位时不得联签。 9、本村(居)合法旧房(户主已故或失踪三年以上的),有继承人的,由继承人按相关规定安置;无继承人的,收归村(居)集体,旧房无条件拆除。 10、符合有关计生政策,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有在册且享受村民待遇的领养人员可计算人口。 11、已参加住房特困户、D级危房户等安置水平套房(未批足)的农户,按安置时的比例系数(其中新社区集聚高层安置按3:1,未明确过的按4:1)扣除宅基地审批面积。已安置的水平套房建筑面积可优先按1:1抵扣“老人合并报批”和“余房处理”中的水平房面积,抵扣后还有需安置的水平房面积的原则上由村(居)集体折价收回。 12、按前款相关规定审批或安置取得的宅基地,其面积余数不足一个规划自然间标准的,允许通过宅基地资格权有偿调剂凑足规划自然间,但审批或安置的面积与有偿调剂的面积之和不得超过最高户控面积;有偿调剂后仍不足半间的部分一律由村(居)集体折价收回。 第十三条 自愿承诺选择宅基地跨村(居)跨镇街安置或自愿退出宅基地资格权后购买商品房、新社区集聚高层住宅或者政府迁房的农户,由村(居)上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放宅基地资格权益凭证。 第十四条 旧房面积的确定: 1、旧房建筑占地面积以土地权属登记证书为准,未经土地登记的以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确权认定为准。未经乡镇以上依法处理的违章、违法建筑,一律不予土地补偿。临时建筑必须在规定期限内无条件自行拆除,不予任何补偿。 2、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出卖过房屋的补偿规定: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将在村(居)内的合法房屋,部分或全部出卖、赠与他人,或已被司法部门查封或拍卖的,不再按限额补足。其安置基数的计算方法是:规定户型的安置基数扣减已卖出或赠与、或已被司法部门查封拍卖的旧房建筑占地面积。 (1)扣减后面积大于15平方米的,该面积即为该户的安置基数; (2)扣减后面积小于15平方米的,按照15平方米确定该户的安置基数,保障基本居住条件; (3)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出卖属于父母兄弟共有农房的,造成父母或兄弟无房报批或需村集体补偿新的建房用地的,新补偿的土地面积必须在出卖户审批面积内扣回。 3、分家析产明显不合理的,按分家析产前旧房面积合并考虑。 第十五条 旧房拆除: 1、申请建房户应与本村(居)农村有机更新办公室签订旧房收回拆除协议,并在规定时间内腾空交出旧房,所有权归村(居)集体所有,一户有数处房屋的,必须一次性签订全部旧房的拆除协议,并由村(居)集体组织统一拆除或按规划保护利用。旧房不动产权证(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交给村(居)集体,统一上报相关部门注销登记。 2、拆除设有抵押权的房屋,依照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六条 建房面积户型标准: (1)水平房的套房最大建筑面积分别为60平方米、108平方米、120平方米、168平方米; (2)垂直房按自然间设计; (3)水平房的安置系数为1:4,裙房安置系数最高不超过1:1,垂直房安置系数为1:3.5。 新建房屋地下室红线不得突破建筑红线。农户建房前必须由有关部门统一定点放样,并严格按规划许可图纸实施,地基高度、层高、朝向、阳台尺寸、间距、立面等如与规划不相符的需整改到位,损失由建房户自负;拒不整改的,报请上级主管部门依法处置,直至收回该户宅基地,并没收上缴村集体的各种款项(包括保证金)。 第十七条 高层/多层住宅的建设: 1、成立高层/多层住宅建设领导小组,由村(居)委会主任或股份经济合作社负责人任组长(法人代表),负责高层/多层住宅建设的督建、财务收支管理、建筑材料购买等相关工作。 2、高层/多层住宅由村(居)建设领导小组统一组织筹建,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代建,并通过公开招标方法选择建筑施工企业和工程监理单位。 3、高层/多层住宅建设前应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造价估算,农户按造价分期分阶段预交建房款。房屋安置前交清所有款项。 4、高层住宅地下车库,每套至少安排一个车位或车库,建造费用应按比例承担。 5、高层/多层住宅的裙房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筹建(集体出资),其收益用于村(居)公共配置和物业管理等。 6、高层/多层住宅的工程计划、工程进度、材料清单、资金流向等必须逐月张榜公示,分期质监记录也必须及时公示。 第十八条 定点放样前交押金10000元/间,垂直房安置的建房户应及时动工兴建,放样后二年内必须完成房屋主体建设。 第十九条 农村有机更新中有关费用收支: 1、安置房投标款及其他收入; 2、建房户按30000元/间收取配套设施费; 3、不予土地补偿的余房(指有合法产权的旧房)占地面积,由村(居)集体支付6000元/平方米的价款收回; 4、缺房户不足审批面积部分,按1000元/平方米由村(居)集体收取相应费用; 5、旧房拆除补偿规定:平房旧房按合法占地面积300元/平方米计算,二层楼旧房按合法占地面积400元/平方米计算;三层楼旧房按合法占地面积层按600元/平方米计算;四层以上(含四层)楼旧房按合法占地面积700元/平方米计算,每个炮台补偿3000元。 6、农村有机更新中收取的费用专款专用,按收取比例多退少补,收支情况实行“两公开一监督”制度。 第二十条 辱骂、殴打本村(居)有机更新工作人员,阻碍房屋拆除工作人员公务的,报公安机关从严查处。 第二十一条 本村(居)有机更新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主管机关从严查处,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本村(居)有机更新工作人员在工作期间不称职,村(居)两委、股份经济合作社可予以撤换。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如与上级文件相抵触的,以上级文件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报街道办事处批准后实施。未尽事宜由村(居)两委、股份经济合作社会同本村(居)农村有机更新领导小组研究讨论决定,报街道办事处批复后执行。 第二十四条 如有特殊情况尚未列入细则内,由村(居)两委、股份经济合作社召集本村(居)农村有机更新领导小组、村民代表集体讨论通过后再决定。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深塘村(居)农村有机更新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附件:深塘村(居)更新改造办公室人员名单 深塘村(居)股份经济合作社 深塘村(居)民委员会 2020年 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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