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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义乌某村龚某夫妻(村2组)原招婿本村杨某,杨某户口从8组移到2组,杨某子女入龚氏族谱 ,申请生育书上也表明系入赘。10多年后,杨某与妻、子4人户口移回8组(同时承诺不享受该组一切权益),后于2013年11月7日离婚。村旧改细则同年公布,截止日期2013 年12月31日止。龚某原旧房占地157.7平方,杨某无房。
街道以“村民代表会议认定杨某系非招婿”为由,落实龚某夫妻报批108+(157.7—108)0.7=144平方。按无子女户报批。杨某与妻、子女4人合并获批126平方。杨某若未离婚,则龚某按下面政策只能落实54平方。一通离婚操作,龚某多分了5套房。(18平方占地等于高层108平一套)。
绝大多数村民强烈质疑龚某何以获批144平方?为此39位村民代表联名投诉。
事实:第一次村集体认定龚某72平方
第二次村集体认定龚某108平方
本次认定144平方?
二,杨某母亲再婚娶了吴某(83年结婚),并收养一女(2000年上户口),3人又获批144平方,杨某弟弟户批126平方。
村民质疑:
一是养女的收养关系不成立,应当挂靠论。收养法92年执行。
二是超108平方规定限额。
请相关部门尊重事实和民意,依法予以纠正行政错误。
附1:2021年该地块108平市场价170万到200万,不包含造价成本。
附2:义政(2001)113号文件第41条:
(一)1-3小户安排108平方以内,其中子女单独立户的父母一人安排36平方以内,二人安排54平方以内…………
另外规定余房划给子女报批,扣除上面户型后再有余房部分再打七折补偿土地。无房户也按上面户型报批。
附3,村规定:2011年8月29日后离婚的户按婚前户型合并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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