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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 高丙芳虚假诉讼案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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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4-12 09:34: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由于抖音上信息过少,无法正确评论。就现有信息来看:

高丙芳,诉讼主张   未支付农民工工资;
事实查明:农民工工资,已支付,但是这个工资,是包工头拿自己的钱去支付的,就是垫付。
但实际支付主体,应该为,工程公司,而不是包工头,包工头相当于做好事,事先为工程公司垫付。


从法律上看,高丙芳主张工程公司未支付工资,是事实啊。不能认定为高丙芳要故意搞虚假诉讼。
包工头垫付行为,不能完全等同于工程公司的支付行为。


高丙芳作为律师,也不能要求她对法律关系的理解百分百准确无误,或者必须与法院一致。
如果,律师都地么厉害,法院也不需要有了。法院本身,就有查明事实的责任,完全怪罪律师,不可取。


按我理解,人家包工头垫付,不等于工程公司支付。高丙芳主张未支付,这个可以理解。
这顶多,是高丙芳对法律关系的理解,与法院的理解不一致。
不能就此认定,高丙芳有意要提供虚假法律关系,故意搞虚假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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