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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 高丙芳虚假诉讼案评论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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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4-12 11:53: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本帖最后由 卧羊听风 于 2024-4-12 12:07 编辑

按理,如果不是工程方欠钱。两包工头不可能找律师解决问题。
从律师角度来理解这个案件,认为从农民工工资未支付为由提起诉讼,比较能成功,这是一种诉讼策略或诉讼方向。
这是可以理解的。这是律师的自由。律师不至于这么傻,明明已支付,说人家未支付。在某种程度上,一定存在瑕兹或争议。
如果,支付行为毫无争议,豪无瑕兹,却说人家未支付。律师也不至于这么傻吧。


如果工程公司的支付行为,有争议有瑕兹,那律师认定未支付。这种情况,顶多是律师对法律关系的理解与法院不一致。
你不能说,她认定未支付,就认为她一定就是有意要搞虚假诉讼。


而且,从事实角度讲,工资是包工头垫付的,包工头垫付不完全等于工程公司支付行为。
律师,从农民工工资的角度出发,来诉讼,这是她的权利。她有选择诉讼方向和策略的自由。
律师,认定工程公司并没有支付农民工工资,这个是合理的。既使她知道,包工头已垫付,她有权认定未支付。
对法律关系的理解是很主观的事情。你不能说人家就是错的,你就是对的。
法律不可能把律师,所有操作空间都窄取干净,总要留一点律师能够选择的空间的。

如果被告在一审中,及时提供已支付的证据,法院的判决也不至于“错误”。
法院,是以法庭是提供的证据作为基础,来判决的。被告未提供已支付的证据,从而认定未支付,你也不能说是法院判错了。

如果庭审中,法院发现被告方以某种形式,比如实际上已经由包工头垫付了。那么法院认为,这种情况实际上已经支付了。
但是,原告与被告之间实际存在的是其他形式的债权务关系的话。法院应当建议原告方改变诉讼方向。法院可以提醒,原告方对法律关系的理解,有错误。对债权债务关系的理解不正确。
如果原告固执己见,不肯改变方向,则可以判原告输。但也不能认为原告有意搞虚假讼诉,事后追究原告责任。

如果庭审中未发现对法律关系的理解有错误,被告又事后又提供证据,证明原告已支付。顶多推翻原判决。



这个案件,真正有问题的应当是被告。被告有意先输,事后指控原告搞虚假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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