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永嘉县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局季健中一封公涵
本帖最后由 小稠 于 2023-12-11 20:24 编辑 <br /><br /><!----><style type="text/css">html{font-size:375%}</style><link href="https://pics.app.cnyw.net/static/publish/css/style.css?v=1605251010499" rel="stylesheet" position="1" data-qf-origin="/static/publish/css/style.css?v=1605251010499"><!-- 付费贴--> <div class="preview_article "> <!----> <p>控告书:陈迪妺,女,汉族,1950年5月21日生住址:永嘉县桥头镇桥西北路119号身份证号:3303241950052*****联系电话:1358772****申请事项:申请温州市公安局永嘉县分局依法履行向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桥头镇调取2023年9月1日录像视频,该视频有永嘉县桥头镇党委书记金志敏违法违纪殴打申请人的证据。事实理由:2023年9月1日桥头镇桥西村村民和申请人一起到桥头镇政府去反应在村内遭受的不公情况,本来申请人认为村民只是向父母官诉说不公待遇的一个简单事情,却遭到金志敏书记不明事由的报复殴打。事发当天也就是2023年9月1日,申请人向永嘉县桥头镇派出所报警,并要求向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桥头镇政府调取2023年9月1日录像视频(该视频载有金志敏书记殴打申请人的证据)。桥头派出所所长麻建炯、副所长叶孟和黄民警在桥头镇政府五楼会议室对举报人和现场目击证人也做了谈话笔录,要求我们等候处理解决,但对于调取录像视频的事情却迟迟不予答复。申请人认为,贵局作为办案机关有依法查明事实并调取证据的义务,若因贵局未能依法履行上述行为导致相关证据缺失的,贵局应当承担“行政不作为”导致不利后果的过错责任。让申请人更为难以接受的是,申请人在报案后多次联络贵局桥头镇派出所办案人员,但办案人员却以各种理由搪塞、推脱,迟迟不予答复。举报人合理怀疑公安部门的不作为是因金志敏的特殊身份而导致的,这种行为显然是“官官相护”,这样非但不能平息事件,更会导致事态的发酵,而导致这一切的原因贵局办案机构有不可推脱的责任。基于上述基本事实,申请人现依法再次提起书面申请,但该书面申请不能作为免除贵局办案机构应当依法履职的义务。公安机关作为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机构本身就有义务对于公民的报警予以查明,而贵局桥头镇派出所推脱不履职的错误行为申请人将坚决依法伸张正义到底,这也是对贵局践行“为人民服务”职责的实际监督。若因为贵局办案机构未能及时履职导致重要证据缺失而导致事实难以查明的后果,申请人将依法向贵局上级机构继续反应情况,并不排除依法向司法机关提起行政诉讼的可能。此致温州市公安局永嘉县分局申请人:陈迪妹1358772****</p><p> </p><p>曾建兵1375523456</p> <!----></div> <!----> 永嘉县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局季健中 曾建兵1375523456 浙江省永嘉县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局 季健中一封公涵 不为人民做主不如回家种红薯? 2023年10月26日下午永嘉县公安局两位工作人员为党委书记金志敏打人事件来我家给老人做了谈话笔录,全程录像,(白色T 血和蓝色T血是公安人员)接着桥头派出所又来了两位民警给老人做了第二次谈话笔录,另外桥桥头派出所工作人员亲自开车来接桥西村两位目击证人也做了谈话笔录。处理结果在哪
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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