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招录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双方是否构成劳动关系?
<!----><style type="text/css">html{font-size:375%}</style><link href="https://pics.app.cnyw.net/static/publish/css/style.css?v=1605251010503" rel="stylesheet" position="1" data-qf-origin="/static/publish/css/style.css?v=1605251010503"><!-- 付费贴--> <div class="preview_article "> <!----> <p><strong>用人单位招录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双方是否构成劳动关系?</strong></p> <!----></div> 答:对于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在确认劳动关系时,存在三种情形:1、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双方形成的用工关系应当按照劳动关系处理;
2、双方建立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未给劳动者缴纳养老保险费,或者缴纳养老保险尚未达到享受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最低年限,在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后开始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但未享受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双方形成的用工关系应当按照劳动关系处理,不得因此认定双方劳动合同终止;
3、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的,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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