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虫不可语冰
发表于 2024-9-29 18:22:30
劳务派遣其实就是政府和企事业单位耍流氓!看看日资企业在咱们的表现!
爱太阳的麦兜
发表于 2024-9-29 20:03:09
义乌教育系统签订的虚假劳务合同不但违反劳动法,而且虚构业务,为抽取所谓管理费虚开发票,已经构成虚开发票罪,税务和经侦部门应该介入严查。
爱太阳的麦兜
发表于 2024-9-29 20:05:37
诚捷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 义乌市佛堂镇大成路226号,请相关部门介入调查,给义乌公众一个交待。
偿热
发表于 2024-9-30 04:56:51
劳务派遣用工制都是公职单位,用脚思考都可以得出结论,有着腐败交易
爱太阳的麦兜
发表于 2024-9-30 15:44:30
上面政策操弄,下面掮客拉纤,两厢配合,这种寄生虫一样的劳务公司才有生存土壤,一个人性化,法制化,风清气正 文明守正的社会,是不会允许这种制度缺陷长期存在的。
轻舟水流
发表于 2024-9-30 18:20:22
路过
爱太阳的麦兜
发表于 2024-10-1 05:26:51
立案追诉标准(2022年5月15日起施行)
1、虚开发票100份以上且票面金额在30万元以上;
2、虚开发票金额累计在50万元以上;
3、五年内因虚开发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虚开发票,数额达到第1、2项标准60%以上。
量刑标准(2024年3月20日起施行)
1、虚开发票,情节严重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一)虚开发票票面金额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虚开发票一百份以上且票面金额三十万元以上的;
(三)五年内因虚开发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虚开发票,票面金额达到第一、二项规定的标准60%以上的。
2、虚开发票,情节特别严重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一)虚开发票票面金额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虚开发票五百份以上且票面金额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五年内因虚开发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虚开发票,票面金额达到第一、二项规定的标准60%以上的。
爱太阳的麦兜
发表于 2024-10-1 05:29:38
既然是虚假合同,虚构业务,免不了虚开发票,这个劳务派遣公司涉案时间已久,案值巨大,请有关部门及时介入调查处理。
爱太阳的麦兜
发表于 2024-11-15 11:31:26
脱裤子放屁多此一举
爱太阳的麦兜
发表于 2024-11-16 08:02:28
赤裸裸的压榨行为满口仁义道德一肚子男盗女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