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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1-7 16:4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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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小稠 于 2018-11-7 16:42 编辑
义乌小商品风靡全球,是世界小商品之都,商业贸易昌盛繁荣。但是,有交易就有风险,有风险就有纠纷……事实上,很多矛盾纠纷本可避免,但因为当事人事前没有做好风险防范导致证据不足,让心怀不轨之人装了空子。比如经营中,货送到后要不要签字、由谁签字、签什么字都是容易被经营户们忽视的风险。
让我们一起看看这个真实案例:
杨某是国际商贸城一期市场的商户,经营头饰生意。2016年6月至8月期间,某进出口公司员工周某以公司名义,向杨某订购了多批头饰用于出口,2016年10月,杨某按约将所定头饰送至约定的仓库。进出口公司收货后,将原订单收回,重新出具了一张付款凭证给杨某,约定3个月内支付全部货款18万元。
但是付款凭证上并无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也没有盖章,仅由员工周某在付款凭证的空白处草草签了一个姓氏。本以为拿到付款凭证后就可以安心等待放款,没想到后来的事情却**出乎杨某的意料——杨某并未如期收到货款,而且催讨时进出口公司竟否认向杨某订购过该批货物。
杨某见进出口公司有意推脱,便一纸诉状将进出口公司诉至法院。进出口公司答辩称杨某提供的主要证据付款凭单上没有公司签章,也没有法定代表人签字,周某不是公司员工,其未向杨某订货,也没有收到过杨某的该批货物。
法院认为杨某提供的付款凭证无被告公司的签章或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签字,无法认定该付款凭证是由被告进出口公司出具,另外,杨某也未向法院提供证据证明已经向进出口公司交付货物的事实,对杨某提供的证据不予认定。杨某提出要求被告公司支付货款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根据杨某提供的付款凭证,无法证明杨某的事实主张,因此,杨某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并依法驳回了原告杨某的诉讼请求。
在上过案例中,杨某送货换单未要求公司盖章的做法,在做外贸的商户看来是一件很平常的事情很。很多商户在经营过程中或因碍于面子,或因疏于防范,送货后并未要求对方公司负责人签字或盖章。即使有签字,也仅仅是让管理仓库的工作人员草草签收,有的甚至连工作人员的签字都没有。这些疏漏都为将来主张债权设置了障碍,实不可取!
律师团提醒:贸易往来中,诚信经营是纲,规范交易是目。只有完备交易过程的各种签名、盖章手续,注意防范交易风险,才能保证生意的顺风顺水,越做越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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