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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3-28 19:5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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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义乌市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暂行办法》的出台,近一年来,稠州论坛律师团办理了大量宅基地使用权纠纷案件。在办理此类案件的过程中,律师团遇到了形形色色的出售人,无中生有地想出各种奇葩的理由拒绝履行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协议中的过户义务。
在孙宾泽律师办理的一起宅基地使用权纠纷案件中,出售人李高明借口其老婆、儿子对宅基地使用权转让一事不知情,且均未在转让协议中签字为由,拒绝签字过户,并提出每间宅基地20万元的补偿方案。那么法院在遇到类似情况的时候是怎么判的?让我们一起来看一下这个案例(真实案例改编,当事人均已化名):
王小娟是廿三里某村的村民,2009年时其通过亲戚介绍,以1.5万元/㎡的价格购买了稠江街道某村村民李高明的72平方米旧改宅基地。王小娟与李高明签订了《建房用地绝卖契》一份,对转让宅基地使用权一事进行了约定。李高明在绝卖契的落款处签了自己的名字,并代签了其妻徐贵玉的名字。嗣后,王小娟根据绝卖契的约定,分期向李高明支付了转让款合计108万元,并根据建设规划许可在该宅基地上建造了四层半房屋。房屋造好后,王小娟将该房屋出租收取租金至今。去年年底村里通知统一办理不动产权证,王小娟就找到李高明,请求他协助办理初始登记和过户登记手续。王小娟早已听说类似的宅基地买卖不会十分顺利,还预备了每间2万元的红包,打算签完字后给李高明。可没想到,李高明想要的可不仅仅是这几万元的红包,他提出了每间房20万元的补偿方案,否则拒绝签字办理各项手续。眼看统一办证的时限快到了,王小娟几次三番地到李高明家苦苦哀求,但李高明一分钱也不愿松口。于是王小娟只好委托稠坛律师向人民法院起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该案开庭时,李高明和妻子徐贵玉、儿子李小明均参加了庭审。徐贵玉提出:“李高明将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给王小娟一事她并不知情,也没有在绝卖契上签字,该转让行为无效。”李小明也提出:“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并未成年,所以对该转让行为不知情,该转让行为无效”。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高明与徐贵玉系夫妻关系,李小明是李高明、徐贵玉的儿子,基于三被告的身份关系,原告王小娟有理由相信李高明有权代理徐贵玉、李小明转让宅基地使用权。本案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已近十年,期间宅基地上房屋均由王小娟管业使用,徐贵玉、李小明作为宅基地使用权的共有人,且常年同村居住,其抗辩对该转让行为不知情不符合常理。所以本案绝卖契的相关约定对徐贵玉、李小明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最后法院判决李高明、徐贵玉、李小明办理涉案不动产的初始登记手续,协助王小娟办理不动产过户变更登记手续,并由李高明、徐贵玉、李小明承担本案的诉讼费14520元。
胡彬律师提醒:随着义乌宅基地试点政策的推进,宅基地使用权价格涨幅较大,出现少部分卖主翻悔或加价现象。应该说,卖主的这种行为,是有违诚实守信的民法原则的。若双方因此产生纠纷,宜通过协商予以解决。但若卖主漫天加价,买方可选择诉讼维权,是能够得到法院支持的!
孙宾泽、郑文强、陈妍君 律师为网友提供法律咨询 请加律师团微信号:CTLS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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