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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帖中应避免涉及哪些网络安全法规问题?律师团为你科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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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5 14:30:02 |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本帖最后由 稠州论坛律师团 于 2017-7-13 11:26 编辑

    《网络安全法》于2017年6月1日正式实施。
    《网络安全法》是我国网络空间第一部基本大法,它强化了我国网络空间主权的战略意义与监管的范畴。
      网络信息安全之网络实名制是《网络安全法》所涉及的一大重点,这次提出的网络实名制比以往的电话实名制范围更广,且其“前台匿名、后台实名”的原则也充分保护个人隐私,如个人上网发帖子可以匿名,但在涉及执法时后台能追踪调查到个人。这就给遏制如今网络谣言肆意传播、网络暴力泛滥等乱象,提供了法治基础。因此,以后网民发帖更应当注重自己的言辞,切勿发送或转发与实际事实不符或者带侮辱、诽谤等字眼的帖子,更不能利用网络发布涉及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信息或者发布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帖子,因为一旦涉及到法律责任,轻则民事赔偿,重则将负刑事责任。
      对此,《网络安全法》以法律的形式对“网络实名制”作出规定:网络运营者为用户办理网络接入、域名注册服务,办理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入网手续,或者为用户提供信息发布、即时通讯等服务,应当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用户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网络运营者不得为其提供相关服务。若网络运营者违反该规定的,有关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整改甚至对其进行罚款、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等处罚措施。
      现在不少人喜欢网购,但在网购时会不经意地“泄露”了的个人信息,易引发网络诈骗。针对该点,《网络安全法》建立了个人信息数据泄露通知制度,其规定了网络运营者泄露、损坏、丢失个人信息的告知和报告义务,即网络运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其收集的个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毁损、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个人信息泄露、毁损、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这就促使网络运营者对用户个人信息的保护不得不采取实时跟踪保密的措施,也就极大程度地让用户个人信息不外泄。
      总之,《网络安全法》的出台,顺应了网络空间安全化、法制化的发展趋势,其实施的最大意义,就在于解决了网络安全无法可依,或者说法律不健全的基础缺陷。
      接下来稠坛律师团会针对相关案例,结合《网络安全法》不定时地发表案例评析,还望广大网友予以关注。

     为满足广大网民法律服务之需,平台组建了稠州论坛律师团,由胡彬律师担任顾问,成员由办案经验丰富的蒋国强、陈国群、黄旭英、金明清律师组成。如需咨询可加律师团微信号15757910964(或扫描下列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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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7-7 16:46:33 | | 来自浙江
      近日,义乌大陈镇一则“城管抢钱了,真不是人”的短视频在网上传播开来,短短几小时,点击量就已达600余次。经警方核查后发现,这则视频为安徽籍女子蒋某在下班途中拍摄的执法人员劝阻占道经营时拍下。鉴于蒋某所传播的视频及文字与事件事实不符,并且造成了较严重的社会影响,最终被公安部门处以行政拘留七日,并责令删除相关视频。
      根据2017年6月1日刚实施的《网络安全法》第12条第2款的规定:
      “任何个人和组织使用网络应当遵守宪法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危害网络安全,不得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宣扬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传播暴力、淫秽色情信息,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以及侵害他人名誉、隐私、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等活动。”
       第70条的规定:发布或者传输本法第十二条第二款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另根据《最高院最高检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鉴于蒋某的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公安机关仍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6条第4项的规定对其进行治安处罚。
        律师团在此奉劝各位网友,在发帖或转发帖子的同时,应当检视一下其内容是否违反了《网络安全法》第12条之规定,以免因此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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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7-13 10:34:26 | | 来自浙江
         近日,某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商家服务纠纷引发的客户发帖污蔑商家从而侵犯商家名誉权的案件,最终法院判决客户删帖并赔偿商家损失。
        律师团在此温馨提示,在网络环境中评价他人提供的服务时应尊重客观事实,不得虚构、扩大或转述流言。公民的言论自由及批评监督权应有合理限度,不能侵害他人的合法权利。各网友在遇到因商家服务产生的纠纷时,优先理性对待,通过合法途径反应诉求,也可在发生纠纷后第一时间通过跟帖或加稠坛律师团微信(15757910964)的形式咨询律师,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切莫盲目地使用违法行为维权,这势必会带来更大的风险及麻烦。
     (本文所涉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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