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月9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中,决定再推出一批针对小微企业的普惠性减税措施,其中对主要包括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的小规模纳税人,将增值税起征点由月销售额3万元提到10万元。
免征增值税政策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实施期限是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所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19年1月1日之后的应税销售额,符合条件的均可以享受政策。
国际商贸城上的商位,很多摊主自己并不经营,而是将商位转租给他人经营,但是交税却仍旧需要以摊主的名义缴纳。所以,一些商位在租赁时就同时约定了租金和增值税的缴纳问题。那么,因为国家免税政策减征的增值税部分,在商位承人已交纳摊主后,应该退还吗?
近期,就有稠坛网友遇到了这个问题,她在论坛上曝光,说到她承租的市场商位因为国家免税政策,免于交纳增值税,而她租赁商位的合同中约定的价款是“租金和税”,现在摊主不愿意将国家免征的税额返还,于是租赁到期后作为承租人,她不愿意搬离,而是想通过多用一段时间“把租金赚回来”。
稠坛律师团的孙宾泽
律师认为,该减征增值税税额,应当秉承“谁缴纳,谁享受”的原则来处理。这就涉及到摊主和承租经营户之间的商位租赁合同对增值税的约定条款。实践中,一般应这样处理:
一、减征税款应该由摊主享有
:“租金***
元,其他税费均由出租人自行承担”,如果合同中有类似这样的约定,说明交付给摊主的钱中是商位的租金,不管租金标准的设置有没有将增值税考虑在里面,减征的税款都应当由摊主享有。
二、减征税款应该退回给承租人
:“租金***元,增值税***元,合计***
元”或者“租金***
元,其他一切税费由承租人承担”,如果合同中有类似这样的约定,说明承租人交付给摊主的款项中若包含了增值税款,减征的税款就应该由摊主退还给承租的经营户。
三、没有约定或约定内容有歧义,需结合合同其他条款约定处理
:如同前面提到的稠坛网友签订的这种租赁合同,就因为约定太过含糊,导致了现在的矛盾。“租金和税”,这里并没有明确租金是多少,税是多少。而其中的税,既可以解释仅仅是“租赁税”,也可解释包括了减免征收的“增值税”。类似的情况还有很多,比如约定“租金(含税)一共***
元”。像这类情况,要结合其他条款、具体情况才能予以判断。
稠坛律师团胡彬主任提醒:
减征税额由纳税义务人享有,这是税收基本原则。但现实生活中,纳税义务人与税负实际承担人不一致,也是大有人在的。这就要根据的合同约定来判断减征税额权利享受主体。从这意义上说,签订规范、完整的合同,对防范市场交易风险,是非常必要的,务必引起经营户足够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