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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话题] 扒一扒苏溪那个二千元的咸菜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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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3-1 08:21: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本帖最后由 louiszoom 于 2017-3-1 08:24 编辑

最近炒的火热的是苏溪金三角那个二千元的咸菜大案
一个开面包车卖咸菜的贵州农民,成了奸商,成了大鸡对象
且看原文
============

[评论] 卖个咸菜居然也要罚款2000,笑死大爷了

案由:无照经营。
  经查实:2017年02月19日15点,被处罚人在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擅自利用车牌号为贵E?AX18的面包车在义乌市苏溪镇金三角设置摊点贩卖咸菜,被我局执法队员当场查获,被处罚人尚未取得经营收入。经我局责令改正后,被处罚人立即停止了无照经营行为。
  以上事实有被处罚人的陈述与申辩、现场笔录、现场照片、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被处罚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佐证。
  本局于2017年02月20日告知被处罚人的违法事实和拟做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被处罚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被处罚人于2017年02月20日表示愿意接受处罚。
  本局认为:被处罚人的上述行为已违反《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二条、《浙江省取缔无照经营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现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浙江省取缔无照经营条例》第十一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1、警告;
================================
本猫看了下上位法《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二条
第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无照经营。

其实下面还有一条
第二十一条 
农民在集贸市场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区域内销售自产的农副产品,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无照经营行为。

那个金三角,不是什么金地,以前是田畈,后来搞过临时菜场和夜市
不知城管大队如何理解第21条。

所以,有关部门看看,执法依据适合吗?

本猫特意留意了下回贴
======
cgr66


本帖最后由 cgr66 于 2017-2-28 16:44 编辑
流动摊点占道经营是城市十大“顽疾”整治的重要内容之一。整治行动开展以来,根据义乌实际对案件查处自由裁量权进行重新规范,实施了史无前例的严管重罚措施,极大提高了违法当事人的违法成本,实践表明,严管重罚措施对提升顽疾整治的效果十分明显。重罚的目的是为了警示而非创收,是为了教育当事人守法规范经营,是为了我们的生活环境更加整洁有序。顽疾的反复性极强,整治难度也很大,必须采取非常的措施,同时也离不开广大市民朋友的支持和参与,在此,衷心希望广大网友能理解、支持我们的执法工作。


=========
这位cgr66,想必是体制内的人吧
我想你是爹妈生的吧
应该有血有肉
请问在人性和个性上
你们选择了傻?
知道卖咸菜属小本经营
不可能去棒义乌购去
更不可能干掉贵州老干妈

而干掉卖咸菜的
无非是买的和卖的都是弱者群体
除了笑谈
不值一提

另外,别拿苏溪当城市,以前金三角那边是乱蚊岗、疯人院,
不是大不了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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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3-1 08:27:15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估计卖咸菜的好商量,如果碰到一个不还他面包车就扬言要跳楼的,估计就不处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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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3-1 08:28:52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以后要去摆地摊最好骑三轮车去,开面包车去摆地摊车扣进去就罚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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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3-1 08:29:30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晚风 发表于 2017-3-1 08:27
估计卖咸菜的好商量,如果碰到一个不还他面包车就扬言要跳楼的,估计就不处罚了。

法条是规定的很人性化
只是执行者
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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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3-1 08:32:02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什么田畈什么的,以前义乌全都是山,那现在人家造的房子都可以自己进去随便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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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3-1 08:35:20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飞天麻将 发表于 2017-3-1 08:32
什么田畈什么的,以前义乌全都是山,那现在人家造的房子都可以自己进去随便住了。

那你以为那里是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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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3-1 08:46:52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浙江省取缔无照经营条例 ?编辑  
本词条缺少名片图,补充相关内容使词条更完整,还能快速升级,赶紧来编辑吧!




浙江省取缔无照经营条例是为了制止无照经营,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经济发展,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的条例。于1998年10月24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1998年11月3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六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文名浙江省取缔无照经营条例 会议时间998年10月24日 实施时间1998年11月3日 颁布单位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目录

1 基础信息
2 第一条
3 第二条
4 第三条
5 第四条
6 第五条
7 第六条
8 第七条
9 第八条
10 第九条
11 第十条
12 第十一条
13 第十二条
14 第十三条
15 第十四条
16 第十五条
17 第十六条
18 第十七条
19 第十八条
20 第十九条

   


基础信息

?编辑

浙江省取缔无照经营条例

1998年10月24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1998年11月3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六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编辑

为了制止无照经营,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经济发展,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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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销、服务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第三条

?编辑

违反前条规定,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无合法、有效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为无照经营,应当依法予以取缔。

   


第四条

?编辑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取缔无照经营工作的领导。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缔无照经营的工作。

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协助做好取缔无照经营工作。

   


第五条

?编辑

对无照经营,应当坚持取缔与引导、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编辑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以出租、出借、转让等方式为无照经营提供营业执照的;

(二)明知或者应知对方为无照经营而为其提供有关证明、合同文本、介绍信、发票、银行帐户、资金、场所、原辅材料、设备、运输工具等经营条件或者居中介绍等便利条件的。

   


第七条

?编辑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无照经营,可以按照规定程序行使下列职权:

(一)调查、询问无照经营者和与无照经营有关的单位、个人;

(二)查阅、复制与无照经营有关的合同、发票、帐册等资料;

(三)检查与无照经营有关的场所、物品,查封、扣押与无照经营有关的资料、物品、设备、工具等财物;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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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查处无照经营时,需要实施查封、扣押措施的,应当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决定。

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的山区、海岛或者不及时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可能影响取证的,可以先采取查封、扣押措施,但必须在三日内补办批准手续。

   


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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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无照经营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应当开具查封、扣押财物凭证,并由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或者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由两个以上见证人签名;无见证人或者见证人拒绝签名的,可以由两个以上执法人员注明情况。

   


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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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依法查封、扣押的财物,应当妥善保管,严禁动用、调换或者损毁。

被查封、扣押物品易腐烂、变质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在留取证据后先行依法拍卖或者变卖。

   


第十一条

?编辑

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无照经营的物品,处以违法经营额百分之二十以下或者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屡教不改等严重情节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没收其用于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

对无照经营的物品未予以没收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予以强制收购或者变卖。

对非法持有的营业执照、有关证明、合同文本、介绍信、发票等文件资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收缴的发票应当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

?编辑

当事人在其财物被查封、扣押后,超过十五日未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示其合法、有效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有效证明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视为无照经营,按前条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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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编辑

当事人动用、调换或者转移被依法查封、扣押的财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缴回,处以被动用、调换或者转移财物价值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逾期未能缴回的,处以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

?编辑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工作人员动用、调换、损毁或者私分被查封、扣押的财物的,按管理权限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造成当事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管理权限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编辑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可以由工商行政管理所决定。但罚款一千元以上或者没收违法所得二千元以上的,应当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

   


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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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本条例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八条

?编辑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取缔无照经营工作中,应当忠于职守、秉公办事,文明执法;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按管理权限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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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2年3月17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浙江省取缔无照经营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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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你以为那里是城?

不是城也不能乱摆,还由贩手胡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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