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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各位网友:土地征用款是不是村里可以少数服从多数有势力的人,可以违背土地法四十七条及二十六条之规定,土地法明确规定了土地青苗费,附着物,土地安置费归有田地的人所有!土地补偿费归全体村民所有!现廿三里街道王店大队石塘园自然村,这样分配征用款你们大家看看分配合理吗?有势力的人提出什么条件提出都可以分去,没势力的就是有法律保护也没有用,村组长就这样说,法律在分征用款上没有用,你一个人说的再有法律依据,不听你的!现在有势力的人原有人口四个人有田地的,现有七个人没有田地的,都有青苗费,安置费分,股权征在石塘园村是一张废纸!居民户口,公务员可以分,势力大于法!王店村书记讲过, 2016年9月30号前,生不增,死不减,义乌有文件规定过,现在村组长家跟自己亲戚有户口没有田地的人多起来,推翻了以前第一次的分法,这么对自己有理就这么分,书记讲有的分,他也不同意,非要按他的意思分,现在自己人,提出要来补分,也可以补分,小户人家的权益根本得不到保障,村组长在村里大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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