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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小稠 于 2020-5-20 21:38 编辑
杨*,金华金东区杨家村人,2012年妻子跟别人私奔了,留下一双儿女,家里房子靠近街道,可收年租金6~7万,平时打点临工,没有固定工作。
2019年通过婚介认识个女的,叫吴*仙,兰溪人。认识不到一星期,两人比较聊得来,女方去吃饭,去玩等都千方百计为男方省钱,还送了一个价值三千多的名牌钱包给他,杨*非常感动,在吴*仙生日的时候送了她一条价值一万多的钻石手链,杨*认定她就是自己的另一半,在相处的半年多时间里,通过买东西,女方开店需要资金,租房等共花去了近二十多万钱,把自己辛辛苦苦攒的钱都用在了吴*仙身上。2020年4月,女方提出了分手。
杨*觉得既然分手,吴*仙就该返还他用去的钱,女方不肯,于是杨*到派出所报案,说她诈骗,吴*仙和律师到了派岀所,列举了这些钱和物都是杨*自愿给的,从来没有要求杨*给钱给物,东西是一起去玩时只说喜欢什么,杨*就买了,钱给她只是吴*仙说开店资金紧张,就转给她了,都是赠予,不用返还。法律对她也是无可奈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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