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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小稠 于 2020-7-3 09:04 编辑
为有序做好村庄建设用地规模的核定,积极推进我市农村有机更新工作,根据《义乌市农村有机更新实施办法》的规定和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用地规模核定流程
1.底数调查。镇街批准启动农村有机更新后,村级组织进一步复核前期调查的村庄人口、现状建设用地、文保单位、古树名木等底数调查资料。一是根据更新改造人口截止时间,界定宅基地资格权人数,并在村内公示。二是调查村庄现状建设用地,标出村庄现状建设用地范围线、在村庄建设用地现状图上标注公路、国有土地等各类可不计入村庄建设用地的位置和面积;三是调查因重点工程拆迁,已落实安置情况(人口和用地均不计入村庄建设用地规模核定);四是调查宅基地跨村安置情况和拟参加跨村安置的村民意愿,对已参加宅基地跨村安置的人口、安置面积等情况登记造册,计划参加的宅基地跨村安置的由户主签字同意并在村内公示。
2.部门确认。可不计入村庄建设用地规模的市级以上文保单位、文保点、历史建筑、不可移动文物、古树名木保护面积报文物保护、古树名木等保护部门审核确认,出具相关意见。
3.规模测算。镇街对村集体划定的现状建设用地范围线和界定的宅基地资格权人进行审查,根据文物保护、古树名木保护等相关部门审核意见,核算村庄现状建设用地,根据现状人均建设用地初步测算村庄建设用地规模。根据初步测算的村庄建设用地规模组织开展村庄规划编制。
4.规模核定。村庄规划明确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后,镇街提交村庄建设用地规模核定相关材料报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核定村庄建设用地规模。
二、宅基地资格权人确认
村级组织明确农村有机更新的人口计算截止时间后,对符合条件的宅基地资格权人进行界定,将宅基地资格权人名册报镇街审核,镇街负责对有机更新村宅基地资格权人数审查确认。因重点工程拆迁已落实安置(安置地块未纳入现状建设用地范围)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计入更新改造宅基地资格权人。
三、现状建设用地核实
村庄现状建设用地由现状建设用地范围线套合“三调”初步成果数据为基础,加上农民建房批而未用土地(已农转用但现状未变更土地),扣除可不计村庄现状建设用地的面积得出。可不计村庄现状建设用地的情形包括以下几类:
1.已收归国有的市级及以上文保单位、文保点、历史建筑、不可移动文物等。以文物保护部门出具清单列表及保护本体和保护范围面积为准;
2.古树名木保护范围。村庄现状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实地测量树冠垂直投影,保护范围面积根据《浙江省古树名木保护办法》确定,由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国土绿化科)复核确认详细清单和具体地块保护范围;
3.穿村而过的河流、公路。河流、公路扣除面积以三调现状数据库数据为准,不得随意扩大范围。村庄周边环村道路应计入建设用地规模;
4.村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学校、供销社等)。提供权属证明。
四、规划建设用地布局要求
1.与上位规划和专项规划衔接。村庄规划建设用地布局应符合“1+x+y”农村和社区空间布局规划,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的相关要求,同时还应符合水资源保护、环境保护、文物保护、灾害防治等专项规划的开发保护要求。
2.严格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林地。农村有机更新村庄建设用地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禁止建设区,确实难以避让且可在项目区范围落实永久基本农田补划的,原则上需申报列入省级乡村全域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库,永久基本农田布局调整方案经省自然资源和农业厅审核通过后申报核定村庄建设用地规模。尽量不占用或少占用林地,严禁占用自然保护地,确需占用林地的,用地报批前需办理林地占用审批手续。
3.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村庄规划建设用地应充分利用原有村庄存量建设用地,涉及空间布局优化调整的,充分保障周边地块的利用效用的最大化,不得留有零星细缝、碎斑。
五、规划建设用地规模核定
1.核定标准。村庄现状建设用地规模和宅基地资格权人数确定后,计算出现状人均村庄建设用地。现状人均村庄建设用地已经超过100平方米的,按照人均100平方米核定建设用地规模;现状人均村庄建设用地超过90平方米少于100平方米的按现状人均村庄建设用地核定建设用地规模;现状人均村庄建设用地少于90平方米的,按照不高于人均90平方米核定建设用地规模。
2.可不计村庄规划建设用地的情形。村庄规划范围内需原址保护的古树名木树冠投影面积和保护范围;省级以上文保单位、文保点的保护本体和保护范围;市级以上文保单位、文保点的保护本体。收归村集体所有的且不用于农户日常居住的传统建筑占地面积在抵扣村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后剩余面积在规划编制时不计入核定村庄建设用地规模。
3.规模核定。村庄规划编制单位根据地形地貌路网和镇街初步核算的用地规模,划出村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线后,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规划建设用地范围线在核定标准内核定。
4.规模核减。已参加跨村安置和计划参加跨村安置人员用地规模,按核定的人均村庄建设用地规模予以核减;已跨村参加住房特困户、D级危房户等安置的(未批足),按宅基地审批面积(参加新社区集聚的水平房的按3:1,其他水平房按4:1折算宅基地审批面积)1:3.33(按30%的建筑密度)核减建设用地规模,核减后的规模为最终核定用地规模。
六、审查要点和职责分工
1.宅基地资格权人数。审查上报人员名单是否符合宅基地资格权人要求,是否有城镇居民计入,拆迁安置人口是否剔除等。由各镇街负责审查。
2.现状建设用地面积。核查划定的现状建设用地范围线是否完整,包含全部村集体建设用地,边界与三调建设用地边界是否一致,面积与三调数据库是否一致,扣除面积依据是否充分面积是否准确。由各国土所(分局)审查,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复核。
3.村庄建设用地范围内文保单位、文保点等保护面积。核查是否为文件公布的市级及以上文保单位、文保点等,核查保护面积是否准确。由镇街调查,文物保护部门复核并出具意见。
4.村庄建设用地范围内古树名木保护面积。核对是否符合《浙江省古树名木保护办法》确定保护的古树名木类型,由镇街组织调查测量,按规定划定保护范围,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国土绿化科)复核并出具意见。
5.规划建设用地布局。核对是否符合市域村庄布局规划确定的布点,是否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禁止建设区和自然保护地;核对是否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由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核。
七、需提交的资料
1.农村更新改造村庄建设用地规模申请表
2.现状建设用地范围图(标注各类建设用地面积)
3.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图(标注各类建设用地面积)
4.宅基地资格权人认定表和宅基地资格权人名单
5.已异地拆迁安置和已参加跨村跨镇街安置人员清单
6.计划参加跨村跨镇街安置户主签字确认单和公示材料
7.文物保护部门出具村庄建设用地范围内需保护文物保护意见;
8.村庄建设用地范围内原址保护的古树名木保护面积表
9.村庄范围内国有建设用地权属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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