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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 “银行败诉了!”柜员已被追究刑事责任,浙江义乌一男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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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8-4 21:49:09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银行败诉了!”浙江义乌,一男子将银行卡交给柜员,办理一年期定期存款业务,随后柜员把一张400万元的储蓄存单递给男子。一年后,男子到银行取钱,万万没想到,银行竟称存单系伪造的,柜员已被追究刑事责任。银行:储蓄存款合同没有成立!

(来源:浙江义乌市人民法院)
 
朱先生是一个生意人,或许是为了生意需要,他在某银行办理一张银行卡,然后通过他人账户,向该银行账户汇入人民币400万元。
 
随后朱先生根据柜员赵某的要求,输入密码办理定期一年期定期存款业务,并在业务办理完毕后,接过赵某递给他的一张(整存整取)储蓄存单。
 
朱先生存款400万元的利息并不高,只有3.3﹪,存期一年,到期利息132000元,并非高息揽储,也没有贪图银行的高息,轻信他人谎言。
 
由于是定期存款,再加上这一年比较顺利,没有急需用钱的地方,所以钱转入银行后,朱先生就没有管,也不知道柜员赵某和会计主管已经被追究刑事责任。
 
存款期限届满后,朱先生拿着存单到银行办理业务,万万没想到,银行工作人员竟说朱先生的储蓄存单系伪造的,无法支取。

朱先生不相信,我在柜台上存的钱,存单也是柜员给我的,怎么会有假?随即报警。
 
而后,朱先生从银行了解到,给朱先生办理存款的柜员赵某,受到会计主管李某的指使,在为朱先生办理存款的过程中,将朱先生办理定期存款的400万元存入他人账户,并将伪造的存单,从柜台窗口递交朱先生。
 
事发后,朱先生认为自己是在银行的法定营业场所、法定工作时间,由其柜员具体经办,并在营业窗口向自己递交储蓄存单,银行应该为此负责,赔偿其400余万元的损失。
 
银行不同意,银行认为他们没有责任,朱先生应该找赵某、李某赔偿。

双方协商未果,朱先生以自己和银行是储蓄合同关系,将银行告上法庭,要求银行兑付400万元存款,并支付相应利息。
 
银行不认可,银行表示,朱先生的400万资金,并没有办理真实定期存款业务,朱先生和银行之间的储蓄存款合同没有成立,所以本案不属于储蓄存款合同纠纷,而应当定性为侵权纠纷。
 
银行认为,朱先生应该找李某、赵某追偿,而不是找银行赔偿,因为李某、赵某的犯罪行为,不属于职务行为,不应该由银行为他们的犯罪行为买单。
 
有网友表示不解,银行为什么不承认双方是储蓄合同关系啊,这和本案有什么关系吗?
 
银行实际上是在玩釜底抽薪之计,如果法院认为朱先生和银行不是储蓄合同关系,而是侵权纠纷,那朱先生就不能找银行索赔400万元及利息,我们都不是合同关系,我凭什么要赔你呢?
 
民法典第170条规定,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朱先生和银行是不是储蓄合同关系,关键要看柜员给朱先生办理业务时,是不是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银行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银行认为不是,因为赵某和李某在实施犯罪行为,他们做的事情,并不是银行授权干的,所以朱先生和银行不是储蓄合同关系。
 
粗听之下,银行的说法似乎有点道理,但要注意的是,商业银行法第6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
 
银行作为经营者,有保障存款人资金安全的义务,且银行和赵某、李某是管理者和被管理者的关系。
 
赵某、李某在银行的法定营业场所、法定工作时间,实施犯罪行为,利用了职务之便,若这样的情况,仍要储户自行承担责任,对储户而言是不公平的。
 
因此,法院经审理,认为朱先生在银行的营业场所、营业时间,亲自办理储蓄存款业务,并从该社的业务窗口收取储蓄存单,其有理由相信款项已存入银行,双方之间形成了储蓄存款合同关系。
 
民法典第509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法院认为,该存单虽系伪造,但普通储户无法辩别,朱先生不存在过错,因此,资金未按定期存款操作流程存入定期账户,而转给他人,应该由银行承担责任,银行应该按照存单约定的本息,履行其义务。
 
最终,法院判银行承担400万元的返还责任,并支付给朱先生一年的利息13.2万元。至此,银行以败诉告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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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管理系统出现重大差错与问题,与储户无关  发表于 2023-8-5 0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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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看是哪个银行?没脸没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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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银行真不是个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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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白 到底是哪个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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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看是哪个银行?避免踩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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