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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 关于民事诉讼的举证期限与立法倾向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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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0-14 12:00: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刚刚翻了一下教材,发现《证据规定》对于举证期限的规定,不甚合理。

教材中说:举证期限,一般由法院指定。另有,协商确定。
而且,在举证期限一般限定于 审理前的准备阶段。


也就是说,在开庭审理前,要把所有的案件事实情况基本上都能查明。
也就是说:相当于要求原告,把所有证据,都在开庭前交给法院。对被告要求也是如此。


同时规定,如果故意不提供,要承担不利后果,或者面临法院处罚。
这种规定,有些强人所难。


这就相当于要求原告也好,被告也好,在开庭前就把屁股露给法院和被告看。就是要求双方把自己的底牌全部出尽。
这叫打官司吗?如果牌都出尽,那法庭上质证阶段,还有辩论的必要吗?
或者说  辩论 的精彩纷纭还能看到吗?


法院立法,都往往有利于自身的方向立法。有没有想过要往有利于当事人方向立法。
说什么,怕当事人证据突袭。不利于诉讼效率,等等。理由,还挺多。
我认为,只要在一审辩论阶段举证,都是可以的。辩论阶段,原告也好,被告也好看情况出示证据。有必要出示的出示,没必要的就不出示。


当然,所有立法都有一个倾向。都是往自己有利的方向去立法。
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和人民群众无法参与立法有关。
也不想想,如果 群众亲自参与立法,会立出这种法来吗? 会出只有利于你法院,而不利于我当事人的立法吗?


关于原告提供被告当事人信息的立法也是如此。在法律规定上看,立的还比较科学。
但实践中,要求原告必须出示被告人具体身份证号,才能立案。
这是不对的。上位法立的宽,下位法却收窄。造成上宽下窄现像。那不如上位法,直接立的窄一点算了。
在群众看来,这是  立法与实践不一致。 如此做法,法律就失去了庄重性与威严性。


这种立法,其实还隐藏着另一个假定。
就是假定原告、被告都很懂法律。


不是所有原告和被告,都会请专业的律师的。其实,很多小金额案件都是不请律师的。


原告很懂什么是证据吗?
法律上说的证据,和原告当事人脑子中想的证据是不一样的。
比如,原告只提供了转帐记录。在原告看来,这就是证据了。你看,我给她钱了。
但是法院一定会说,光凭转帐记录不能说明什么。只能说明,你给她钱过。但是这钱用来干什么的,说明不了。
还有,比如 原告给店家支付了一笔钱,虽有支付记录。但是当时并没有要求店家开正式发票。
原告认为,支付记录就是证据。但法院可能需要进一步提供证据,比如,要求原告去店家把发票开来。以及等等。


原告对于什么是证据,是按照生活经验来判断,而不是法学知识。他对证据的理解是一知半解的。
原告有那么懂什么是证据吗?
如果不允许原告在庭审阶段提供,这合理吗?
或者虽允许提供,但是要处罚,这种做法,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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