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帖
查看: 4938|回复: 0

[其它] 拒绝“被贷款”,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丨人民锐见

  [复制链接]

签到天数: 2188 天

[LV.Master]伴坛终老

1万

主题

4万

回帖

42万

积分

实名认证会员

Rank: 8Rank: 8

积分
423789
金钱
247365
威望
14787
精华
11
注册时间
2015-5-5

K歌达人

发表于 2024-1-5 20:49:49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作者: 江奕凇

来源: 人民日报评论 

 

 

 

 

打开出行应用,点击“领取折扣券”却进入了贷款小程序;点击外卖APP,在付款界面选择“极速付款”却被默认授信开通了“本月买、下月付”的借贷功能;甚至打开修图软件,办理会员服务时也可能被误导进入借钱页面……有网友感叹,如今在一些生活服务类应用平台,借贷服务仿佛附属业务一般“无孔不入”,有时候收到开通提示、短信提醒才发现,自己已经“一不留神就欠债”了。

 

有调查显示,目前旅游、出行、外卖等应用平台最常出现消费贷广告。一些平台以“领取额度”“开通额度”等字眼代替“借贷”“贷款”等字样,模糊消费者对信贷风险的认知。消费者在填写基本信息、绑定银行卡号后,不知不觉间就成了消费贷的“新用户”。

 

 

 

 

“被贷款”引人反感,为什么一些APP仍如此热衷于诱导消费者借钱?背后主要还是商业考量。应用平台与贷款业务结合,一方面是希望藉由贷款利息实现盈利模式的拓展;另一方面想通过贷款业务增加用户黏性、保持用户活跃度、提高用户留存率,进而巩固市场份额、提升市场竞争力。

 

然而,这一运营模式,给消费者带来的负面影响不容小觑。首先,“促贷”可能诱导消费者产生非理性消费行为,甚至“越贷越上头”乃至“以贷养贷”,这对消费者的还款能力、消费习惯都构成了不小的挑战。其次,涉嫌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借贷服务经常隐藏在平台优惠项目中,一些消费者为领优惠、享折扣而不知不觉“被贷款”,可能会因为支付额外利息造成个人财产损失;值得注意的是,“一键勾选”“刷脸认证”等简易方式、“低利息”“放款快”等营销噱头,更容易导致消费者忽略合同细则,特别是贷款利息、违约责任等关键条款,直到完成借贷后才发现实际贷款利率过高。此外,有的还涉嫌对消费者隐私权造成损害。一些APP在连接贷款应用的跳转环节“做手脚”,使用户在无意间向其他平台授权个人信息,有消费者吐槽,“不小心试过一次,就会频繁接到借贷电话”。

 

此前发布的《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指出,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做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业务办理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充分履行告知义务,使借款人明确了解贷款金额、期限、价格、还款方式等内容,并在合同中载明”“禁止未经授权或者同意收集、存储、使用客户信息,禁止非法买卖或者泄露客户信息”。应用平台关联借贷业务,如果在权利义务告知上遮遮掩掩或是意图偷梁换柱,在隐私保护上漏洞百出,不仅起不到开辟增收新路径的作用,反倒很容易引起消费者对应用平台本身的反感和不满,可谓得不偿失。

 

避免“被贷款”,消费者在日常生活中要多一点留心和警惕,面对一些APP“连环套娃”式的开通提示,绝不能图方便“同意到底”。涉及“领取额度”“开通额度”等信贷功能时,特别是在需要绑定银行卡、人脸识别等关键环节,务必再三斟酌、审慎判断,以免“一经操作,难以撤回”,蒙受不必要的财产损失。相关应用平台在利用促销手段、支付优惠等推广借贷服务时,务必在交易前做到全面充分告知,特别是对利率、还款期限等关键细节要重点提示。对于可能出现的误操作情形,需提前制定合理范围内的退出机制,留出申诉空间。

 

套路可能带来一时的数据增长,却赢不来用户的口碑和长久的信赖。不论是交通出行、家政服务领域还是视频娱乐、教育培训平台,不论是线上还是线下,只有把消费者放在首位、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业、企业才能行得稳、走得远。

 

 

本帖点赞记录
点赞给态度,登录/注册 就能点赞
风轻云淡ojq 2024-2-15 22:19 +1
elite721 2024-1-9 08:06 +1
文明义鸟 2024-1-8 20:24 +1
德胜岩人 2024-1-8 19:16 +1
超级蜗牛 2024-1-6 22:52 +1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义乌稠州论坛

关注公众号

下载客户端

客服热线:9:00-16:00

0579-85099500

公司名称:义乌好耶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浙江省义乌市人力资源产业园10楼

浙B2-20070208-3
浙公网安备 33078202000157号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浙)字第05723号
Copyright © 2024 义乌热线 Powered by Discuz! X3.4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