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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 诈骗罪是以作为的方式实施,还是以不作为的方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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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14 13:25: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在《刑法学》教材中说:诈骗罪,只能由作为的形式实施。
而在法考培训教材真金题解题中说:就诈骗罪来说,其行为方式可以是作为的,也可以是不作为的。不作为的诈骗行为表现为:被骗人已经隐入处分财产的认识错误,行为人负有告诉对方真相的义务,但没有履行这一义务,而是通过自己的行为维持或者强化了对方的认识错误,从而使得对方基于该错误处分了财产。


那么以上,倒底谁是对的?题中说的是,保险诈骗罪,与诈骗罪是两个不同的罪。


就具体到,赠与合同中来。
被告问:老板,没钱租房子,能不能赞助?
原告问:你需要租什么房子?一层,多少钱?100平方多少钱?什么行情。
被告答:4万。
原告回:那赞租3万。


但后来事实证明,被告所租房子,没有达 100平以上,租金也没有在4万以上。
并且被告也没有将这一事实,告知原告。实际所用租金金额,也没有告知。


考察一个行为,是不是刑事犯罪。首先问,被告这一行为有没有社会危害性。
社会危害性,很显然,有。使原告不必要花掉的钱,花了么。侵犯了原告的财产权利。


给了你3万,如实际用掉1.5万。那多出来的1.5万,按道理是原告基于错误的认识给被告的,这1.5万,本来就不属于被告。
然而,被告没有将这一事实主动告知,原告。使原告基于认识错误,而实际上使原告不可能正确主张权利。
从道德上讲,人与人的交往中。最起码基于诚信。至少没用掉的钱,1.5万应该返还吧。
法律上讲,应当撤销赠与,有隐瞒部份真相的欺诈行为。3万应全部返还。


如果要成立诈骗罪,本案中,至少,赠与之后,被告有主动告知真相的义务。而事实上,被告以不作为的方式隐瞒了部份真相。
但是,教材中没说,法律中也没说,什么是附条件的赠与。只说了,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以不作为的方式,成立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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