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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阻挠农民种地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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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4-23 12:19: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种植户当事人:甲、乙、丙..........

村干部:A村副主任;B村支书......
镇干部:C政法委书记


法律分析:


村干部阻挠农民种地的行为,有两种可能:1、行政管理行为;2、寻衅滋事行为。就这两种可能。
村支书和政法委书记,由于没有行政管理职权,假如在现场,阻挠农民种地,那属于寻衅滋事行为。


村支书和政法委书记,是党内职务,不具有国家公职身份,因此,在法律上讲不具有行政管理的职权。
道理很简单,因为没有一部具体的法律授权,并规定其具体的权利义务。
因此,村支书和政法委书记的行为,属于寻衅滋事行为。


至于村副主任,属于行政系统,有行政管理的职权。虽然比较野蛮,但在职权上,是有管理权的。


关于土地承包纠纷,主要还是倾向于民事纠纷,不应随意动用行政权力,安排警方扣农用车。如此做法,没什么道理。
假如,警方扣农用车,导致种植户错过,种植季节,应进行国家赔偿。
人家承包土地,也是交过钱的,还有大量的资金投入,从没有什么种植价值的地块,变成肥地,有增殖。
既使村委有管理权,可以依法解除合同,也要赔偿种殖户为土地增殖所付出的投入。赔偿违约金。


另外,有几个概念需要在法律上明确:
土地为集体所有,但不是村委所有,村委没有所有权,只有管理权。土地为国家所有,但不是为政府所有,政府最多也只有管理权。


综上所述:村支书和政法委书记的阻挠行为,应以寻衅滋事定性。
                 村副主任行为,若以行政行为定性,那么要以具体的文书作证,仅靠空口白话行政管理,不可取。没有行政文书,那也是衅滋事定性。若造成损失,则需国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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