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报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在浙江省内(不含宁波,下同)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按照有关规定已取得开展相关业务资格或已进行核准或备案,并已开展相关业务。
3.在项目所在国(地区)已依法注册或办理合法手续,项目合同或合作协议已生效。
4.其他按规定应满足的条件。
(二)项目条件
1.境外投资单个项目中方实际投资额不低于1000万美元。保险保费补助、外派人员境外风险防范保险费补助、园区奖励除外。
2.申报企业应按规定报送统计月报、年报。
3.对已从其他渠道获得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请。
4.申报主体近两年有重大违法、违规等不良记录或处于被责令停业等,不予资助。
5.202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境外企业(项目)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或境外企业(项目)发生纠纷或突发事件并引发严重不良影响的,或企业未妥善处置境外纠纷的,该境外企业(项目)的境内企业主体在2025年不予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