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维护统一开放、公平竞争的工程建设市场秩序,省市场监管局等10部门近日印发《浙江省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细则》,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
规定两类审查对象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起草单位)起草招标投标领域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性文件(以下统称政策措施),应当开展公平竞争审查。
起草单位作为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包括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时,应当对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和评标标准等开展公平竞争审查。除起草单位以外的招标人编制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文件时,参照本细则开展公平竞争审查。
未经公平竞争审查或者经审查认为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条例》规定,政策措施不得提请审议或者制定出台,起草单位编制的招标文件不得发布。
针对招标投标领域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规定了七个方面46项审查标准。同时明确了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时不得设置的21种限制情形。
起草单位应当尊重和保障招标人组织招标、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的自主权,不得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起草单位应当落实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条件,对经营者参与投标活动,不得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起草单位制定标准招标文件(示范文本)和标准资格预审文件(示范文本),应当平等对待不同地区、所有制形式的经营者,不得在标准招标文件(示范文本)和标准资格预审文件(示范文本)中设置以下内容:
起草单位制定定标相关政策措施,应当尊重和保障招标人定标权,落实招标人定标主体责任,不得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起草单位可以通过组织开展信用评价引导经营者诚信守法参与招标投标活动,并可以通过制定实施相应政策措施鼓励经营者应用信用评价结果,但应当平等对待不同地区、所有制形式的经营者,依法保障经营者自主权,不得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起草单位制定涉及招标投标交易监管和服务的政策措施,应当平等保障各类经营者参与,不得在交易流程上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起草单位制定涉及保证金的政策措施,不得设置以下不合理限制:

起草单位应当在政策措施起草阶段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并作出是否符合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书面审查结论。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台或者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政策措施,起草单位应当开展初审,并将政策措施草案、初审意见等相关材料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起草单位提供的材料对政策措施开展公平竞争审查,书面作出审查结论。
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应当依法听取利害关系人关于公平竞争影响的意见。涉及社会公众利益的,应当通过政府部门网站、政务新媒体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方式听取社会公众意见。听取关于公平竞争影响的意见可以与其他征求意见程序一并进行。需要保密或者有正当理由需要限定知悉范围的政策措施,政策制定机关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并在审查结论中说明。
招标人应当在公开发布招标文件前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并作出书面审查结论。书面审查结论应当作为招标文件附件同步公开发布,接受社会监督。
《审查细则》提到,要强化机制建设、数字赋能、协同治理、投诉举报处理、责任追究等。
充分运用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新一代数字技术,建设公平竞争审查智能平台,赋能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建立招标文件示范文本公平竞争审查联合审查机制,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制定招标文件示范文本前,应当会同市场监管、发展改革等部门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联合审查,防止发生行业性系统性风险。
起草单位、招标人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者违反审查标准出台政策措施或者发布招标文件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法进行敦促提醒或者约谈。起草单位、招标人存在《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情形、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市场监管部门可以向有权机关提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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