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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1-1 16: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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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是中国小商品之都,商业氛围浓重,就业机会众多,聚集了大量的外来人口。很多义乌房东光靠租房就可以衣食无忧,有些房子多或地段好的,甚至凭借每年的租金可以过上锦衣玉食的生活。但是,做包租公、包租婆真的就能旱涝保收没有任何风险吗?也不见得!其实很多潜在的风险,一旦爆发,会让你追悔莫及。下列案例的结果真让人大跌眼镜……
2016年4月30日,张立立与易鸿悦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约定张立立以1200元每月的价格承租位于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观音寺北里4号楼2单元401室的正阳房间。2016年7月15日晚十点后,张立立在承租的房屋内洗澡,被电击身亡。经法医学鉴定结论是符合电击死亡。张立立的父母遂将出租房的所有人周莉、房产中介易鸿悦公司、热水器厂家桑普电器公司一并告上了法庭,要求承担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211万多元。
房东周莉辩称:我与张立立没有任何协议,也不知道张立立是谁,我是和中介公司签订的合同,租金也由中介公司支付的,并且在房屋交付给中介公司的时候,特别提示中介公司,电热水器必须要提前加热才能使用,在原告提交的租赁合同中,上面也有特别提醒,提示张立立需在使用热水器的时候提前加热,使用时需要断电,如果因为断电造成的损害由其本人承担,张立立也在合同上签了名字。在案发时,热水器的插销是连接的,所以张立立的死亡是因为自己的原因造成的,我不同意承担责任。
房产中介易鸿悦公司辩称:不同意承担责任,意外发生后,经现场勘验和专业人员的试验,并未发现电热水器存在漏电情况。如果是热水器漏电,也应该是厂家的责任。张立立承租的房屋是老旧楼房,其明知房屋老旧,租金较低,仍同意承租,表明其可以承受因较低的房屋品质带来的风险和后果。
热水器厂家桑普电器公司辩称:没有证据证明涉案热水器是其公司生产的产品,且触电原因未明确,其已经近15年没有生产过于涉案的电热水器相类似的机器。
法院认为:周莉作为房屋的实际所有人及本案涉案电热水器的提供者,在将本案涉案房屋对外出租收益过程中,周莉应对屋内的家具、家电、热水器等均负有保障正常、安全使用的义务,虽租赁合同中进行了适当的提醒,但提醒不可完全免除其侵权责任,酌定周莉应承担70%的责任,赔偿相关费用90余万元;易鸿悦公司作为房屋的实际管理人及出租方,应承担其出租房屋保证使用安全的义务,虽其公司在租赁合同中进行了提示,但提示亦不可完全免除其侵权责任,故易鸿悦公司应承担20%的责任,赔偿相关费用25万多元;张立立本人作为正常理智的人,在租赁合同有提示的情况下,在洗澡时未及时断电,从而导致自己被电击身亡,未尽谨慎注意义务,其本人应承担10%的责任。
律师团提醒:现实生活中,像上述案例中类似的情况其实比比皆是。有些房东为了图省钱,出租房中安装的电器都是挑便宜的买,有的甚至是三无产品;有些房东嫌麻烦,出租房走道楼梯的路灯坏了,迟迟不去维修;有些房东不在意,未按规定放置灭火器、安装消防应急灯、张贴安全通道警示。这些都是潜在的隐患,不及时解决,风险一触即发,其结果是涉案各方只要存在过错,即须承担赔偿责任,值得大家警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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