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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这些“品牌”全是假货!有你用过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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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4-27 15:31:02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2023年,义乌市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执法,全力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和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查处了一批有影响力、震慑力的典型案件。

现将义乌市知识产权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

EL MOSLI TAOUFIK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案情介绍:当事人于2023年5月底擅自从广州的库存市场上(具体地址已不详)购进标有“Dior”字样的包636个;标有“ROLEX”字样的手表5800只;标有“LONGINES”字样的手表2500只;标有“CARTIER”字样的手表2000只;标有“BREITLING”字样的手表620只;标有“AUDEMARS PIGUET”字样的手表560只,尔后准备运往摩洛哥销售。至案发,上述包和手表尚未售出。经鉴别,上述涉案包和手表均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当事人销售上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包和手表共计违法经营额105780元,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属于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义乌市市场监管局对其作出如下处理:1.责令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2.没收并销毁在案侵权商品;3.罚款180000元。

案件点评:该案查处的商品主要用于出口,将侵害国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追溯到货物来源于中国,势必损害我国出口产品的国际形象,使外国消费者对中国市场环境失去信心。因此,本案中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接到相关举报后,立即前往涉案外贸仓库进行检查,仔细清点并扣押侵权商品,尔后迅速对仓库管理人员进行调查,查明货主,使货主受到了法律的制裁,体现了办案人员保护知识产权的决心和信心,也体现了中国政府对侵犯知识产权行为零容忍的态度。

【案例二】

公安查处义乌某针织有限公司被侵犯知识产权案

案情介绍:2023年2月,义乌市公安局食药环知大队知产联络官在对义乌某针织有限公司走访过程中,了解到有人在拼多多平台上销售假冒某袜业商标的袜子,销售金额高达上亿元。义乌市公安局立即组织力量开展核查,经侦查,查明犯罪嫌疑人王某等人(系某袜业品牌的销售代理)自2020年起,在安徽省阜阳市阜南县鹿城镇大王庄村、高庄村设置四个包装加工点,并从犯罪嫌疑人刘某、陈某等人处购买防伪码、包装袋等辅材以及裸袜等原料,招募人员在上述加工点内包装生产假冒某袜业商标的袜子。其中犯罪嫌疑人程某、曾某等人均为某袜业公司的员工,均任部门经理、车间经理等重要职务,以“监守自盗”的方式将某袜业公司的包装袋、防伪码等物品私自拿出并出售给王某,对义乌某针织有限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生产的假冒某袜业袜子均通过二级经销商在拼多多平台进行销售,销售金额达2亿余元。

本案中,公安机关共对22名涉案人员立案并采取强制措施,查获某袜业公司内部涉案员工5人,捣毁包装生产窝点5个,印刷窝点2个,辅料加工窝点5个,销售窝点3个。其中企业法务部员工吴某犯诈骗罪,被义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其余人员正在起诉中。

案件点评:本案件中的涉案人员作案时间持续三年之久,涉案人员众多,内外勾结,销售金额庞大,且通过网络销售平台销往全国各地,受害群体人数众多,波及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侵权行为不仅对企业造成巨大的直接经济损失,还给企业声誉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损害了全国消费者的利益。本案件的成功办理,以打击生产假冒袜子的原材料、包装辅料的“外力”助推发现某袜业集团企业管理漏洞,帮助企业有针对性的完善管理措施,切实增强企业“内力”。

【案例三】

检察院办理戴某假冒注册商标案

案情介绍:2020年11月至2021年6月,被告人戴某在明知“dyson”系他人注册商标,且未取得授权的情况下,由“魏某”(另案处理)提供标有“dyson”字样的原材料、包装等,由戴某加工、生产标有“dyson”字样的吹风机,并以每台人民币360-420元的价格销售给位于浙江省义乌市福田街道北下朱村的王某(另案处理),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80万余元。经权利人认定,上述标有“dyson”字样的吹风机系假冒产品。戴森技术有限公司依法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戴某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经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告人戴某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2万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戴森技术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20万元。

案件点评:在本案办理中,检察机关充分能动履职,一方面强化刑事打击职能,平等保护涉外品牌,严把案件证据关,完善构建证据体系,确保罪责刑相适应;另一方面,积极探索知识产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提供高效合理的司法救济新途径,针对知识产权案件刑民交叉的特殊性,在未达成和解情况下,引导权利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实现了打击犯罪与高效维护权利人权益的双重效果。同时,本案在世界知识产权日当天公开开庭审理,义乌法检“两长”同庭履职,体现了义乌法检对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护航发展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坚定信心,对维护知识产权创新创造,助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具有积极的示范意义。

【案例四】

法院审理义乌市某进出口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案情介绍: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一铅笔公司)系第1540845号商标“Chung Hwa”的注册人,后该商标注册人变更为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经续展,商标有效期至2031年3月20日。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许可第一铅笔公司对中华商标进行市场维护并获取赔偿。2022年6月27日,被告义乌市某进出口有限公司通过代理机构报关出口圆规、装订夹、卷笔刀货物至印度尼西亚雅加达。2022年8月16日,北仑海关对被告义乌市某进出口有限公司出口的涉嫌侵犯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CHUNG HWA”商标的铅笔648000支实施扣留。第一铅笔公司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其商标专用权,故向法院起诉。另查明,赫里•苏乔诺(HERY SUDJONO)系印度尼西亚共和国IDM000212249号“中华牌 Chung Hwa”商标所有人。2022年8月18日,赫里·苏乔诺出具《授权书》,授权义乌市某进出口有限公司使用上述商标生产铅笔产品,并全部出口至印度尼西亚,系补充授权。法院经审理认定案涉货物虽出口国外且产品外包装本身亦标明仅在国外销售,但义乌市某进出口有限公司生产涉案铅笔时未取得相关授权,依然构成商标侵权,判决其赔偿第一铅笔公司损失5万元。

案件点评:涉外委托加工即使货物全部出口国外仍构成国内商标侵权。义乌市某进出口有限公司在生产涉案铅笔时未取得相关授权,其在海关查扣之后补充提供的授权不产生追认的法律效果,义乌市某进出口有限公司仍应承担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加工企业在接受境外委托加工货物订单时,应仔细审查并及时获取境外委托方的主体资质及委托方的商标权属证明,并通知国内商标权利人,在确认不侵犯国内商标权的前提下,方可进行生产和出口,避免盲目生产加工出口而承担侵权责任。同时,关于本案侵权物的处置,经义乌法院与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沟通,案涉铅笔于2023年9月14日由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销毁。

【案例五】

义乌海关查处出口侵犯“LION及图形”商标权挂锁案

案情介绍:2023年10月21日,义乌市某进出口公司向义乌海关申报一批小商品出口至智利,申报品名中包含抽屉锁、挂锁等。经义乌海关关员人工查验,发现集装箱内实际货物中有标有“LION及图形”商标的挂锁7200把,抽屉锁15000把。经“LION及图形”商标权利人天津莱特进出口有限公司确认,上述挂锁、抽屉锁均为侵权产品。随后,义乌海关正式对该案立案并扣留涉案商品。由于该案涉嫌刑事犯罪,一方面,义乌海关通过杭州海关依法向浙江省公安厅通报案件线索;另一方面,义乌海关迅速组织开展调查,层层追溯报关出口、仓储物流、采购集货等各个环节,并对该批挂锁的报关、货代企业等进行突击查问。经过义乌海关的细致调查,最终查明该案为某印度籍采购商在国内采购侵权货物出口至智利进行销售。义乌海关在完成案件调查取证后,依法作出没收侵权货物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件点评:该案是义乌海关保护自主知识产权的又一成果。天津莱特进出口有限公司是天津利和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投资控股的核心企业,拥有十几个知名商品自主品牌。其中的狮牌锁“LION及图形”的挂锁商标,在南美市场享有很高知名度。近几年,南美市场仿冒商标情况屡有发生,严重影响公司的出口业务和国际声誉。义乌海关在出口环节查获侵权商品,极大震慑了不法出口商,营造了知识产权保护氛围,为国货品牌出海保驾护航。

【案例六】

黎某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牙膏案

案情介绍:当事人于2022年7月从广州购进了标有“无限极”“植雅”标识的牙膏(条码号:6900464914216)17397支,进价为1.88元/支;标有“无限极”“植雅”标识的牙膏(条码号:6900464910867)9537支,进价为1.81元/支。至查获日止,当事人通过拼多多平台店铺共销售了标有“无限极”“植雅”标识的牙膏(条码号:6900464914216)5013支,销售平均价为5.04元/支;标有“无限极”“植雅”标识的牙膏(条码号:6900464910867)1473支,销售平均价为3.44元/支。经商标权利人辨认,上述标有“无限极”“植雅”标识的牙膏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当事人销售商标侵权的牙膏共计违法经营额120488.16元,违法所得18242.07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属于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义乌市市场监管局对其作出如下处理:1.责令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2.没收在案侵权物品;3.没收违法所得18242.07元;4.罚款211100元。

案件点评:本案中,当事人购进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牙膏通过网络平台进行销售,价格明显低于正宗商品,产品质量无法得到保证,应坚决予以打击。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收到线索后立即前往现场检查,对侵权商品予以扣押,查明网络销售数据,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近年来,市场监管局始终保持打击各类侵权假冒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持续开展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执法行动,立足监管职能,以商标品牌建设为引领,切实保护商标权利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努力为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秩序提供强有力的保障,营造尊重创新、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社会氛围。

【案例七】

公安查处某牙膏公司被侵犯知识产权案

案情介绍:2022年10月,义乌市公安局接到中国某日用品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举报称,该公司旗下某牙膏公司的品牌牙膏被人仿冒并在网络电商平台上销售,数额巨大。义乌市公安局立即组织力量开展核查,并围绕线上取证、平台调查、人员架构等三个方面开展侦查工作。经过近三个月的侦查,查明以犯罪嫌疑人徐某兵、徐某飞为首的两个犯罪团伙,在义乌市江东街道许宅村多处设置仓库,通过犯罪嫌疑人李某采购假冒某牙膏公司品牌的牙膏,并在抖音平台招募大量主播对仿冒牙膏进行直播带货销售。犯罪嫌疑人李某出售给徐某兵等人的仿冒牙膏系由犯罪嫌疑人谢某、陈某、李某等人生产加工。

本案中,公安机关共抓获犯罪嫌疑人26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19人,捣毁生产窝点1个,销售窝点4个,直播带货窝点4个,扣押涉案手机9只,电脑主机2台,生产设备2台,各类原辅料、包材0.5吨,查明涉案金额5000余万元。

案件点评:该案件虽然是传统领域的知识产权类案件,但有别于传统案件,本案的销售环节均通过短视频平台等新兴渠道进行。本案利用“抖音”等热门短视频平台销售假货,涉案直播带货的主播人员多、涉及地域范围极广、传播扩散速度极快,该案件也是利用“微商”+“直播带货”相结合的新销售模式,受害群体人数众多,现实危害巨大。

【案例八】

检察院办理汪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案情介绍:2017年上半年至2018年下半年,犯罪嫌疑人汪某作为金华华广电气有限公司老板承包了金华某楼盘内的配电箱装配项目,汪某通过网络购买商标注册证第3849950号的假冒正泰牌PC级双电源,在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情况下仍将购买的150个假冒正泰牌的PC级双电源以每个630元至663元左右的价格销售给金华某楼盘,销售额达人民币97371元。经鉴定,涉案的150台PC级双电源设备全部为假冒“正泰”注册商标的产品。本院认为,汪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已赔偿权利人的损失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不起诉。

案件点评:检察机关在本案办理中,一方面在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打击中,严格审查证据,完善构建证据体系,明确商标权利归属,严格审查认定相同商标和同种商品的核心构罪要素,并督促犯罪嫌疑人全额退赔,取得了刑事打击和权利人权益保护的双重质效;另一方面,规范开展涉案企业合规工作,组成第三方监督评估小组,走访企业并提出整改建议,完成终期报告验收后召开听证会,同时向金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发检察意见,通过上述举措,推动企业合法运营,防范法律风险,为营商环境的优化贡献检察力量。

【案例九】

法院办理斯某有限公司诉义乌罗某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案情介绍:原告斯某有限公司系&ldquoAW PATROL”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被告义乌罗某有限公司在其速卖通平台网店中售卖的32款商品链接名称中均使用了&ldquoaw Patrol”字样,并销售相关的玩具产品。同时,被告义乌罗某有限公司在产品目录、产品名称及宣传页面等多处直接使用了&ldquoaw Patrol”字样。此外,被告又因侵害原告案涉商标专用权曾被处以行政处罚。原告为此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200万元。义乌法院经审理认为,考虑到原告案涉商标同名动画作品《汪汪队立大功》知名度高;被告在销售被诉侵权产品遭受两次行政处罚后,仍然实施侵权行为等因素,可以认定具有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主观故意,情节严重,应适用惩罚性赔偿。故,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200万元。一审判决后,被告提起上诉,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案件点评:该案是对重复侵害知识产权侵权行为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典型案例。对于主观恶意较强的行为,填平损失往往难以对侵权行为形成有效遏制,对于故意实施不法行为的侵权人,判令其承担高于权利人实际损失的赔偿责任,即为惩罚性赔偿。行为人的主观恶意是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关键因素。主观恶意的判定,应当综合考虑知识产权客体类型、权利状态、相关产品知名度、被告与利害关系人之间的关系等因素。本案中,被告已因侵权行为被两次行政处罚承担责任后,明知行为侵权,仍然再次实施相同侵权行为,且持续时间较长,可以认定为其侵权恶意明显。作为市场经营者,应当诚信守信、自主经营,在市场经营活动的过程中秉持审慎、全面、严谨的态度,“放出眼光,自己来拿”,依靠自身的优势赢得市场地位。

【案例十】

义乌海关查处出口侵犯“CNHTC及图”汽车配件案

案情介绍:2023年6月9日,义乌市某进出口公司以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向义乌海关申报一批刹车片等小商品出口至毛里塔尼亚。汽车配件属于涉及民生类的重点商品,是海关重点监控商品之一,通过对比单证相关数据的风险判别,义乌海关认为该批货物存在较大侵权风险,立即下达布控指令。经义乌海关关员人工查验,发现集装箱内夹藏1940个标有“CNHTC及图”商标标识的汽车滤清器。义乌海关迅速积极联系权利人确权,经“CNHTC及图”商标权利人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确认,该批货物均为侵权产品。为了第一时间突破案件,义乌海关连夜对报关出口、仓储物流、采购集货等各个环节相关人员开展突击盘问。经过细致调查,初步锁定了某外籍采购商及该批涉案货物供货商,并固定了相关证据。2023年9月28日,义乌海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权货物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件点评:假冒汽车配件存在极大安全隐患,一旦流入市场将严重危及驾乘人员及其他人员的人身财产安全,也极易引起国际国内舆论关注。义乌海关重拳出击,将该批侵权假冒汽车配件拦截在国门之下,展现了杭州海关积极构建知识产权侵权风险防控体系、精准打击进出口侵权行为取得的良好成效,对维护海内外消费者生命财产安全,展现负责任大国形象具有积极意义。

 

 

 

来源:中国义乌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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