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5月15号下午3:30分 ,在东阳市江北街道冰塘坑村自然流域小溪钓鱼,路过他们农家乐门口拦住我们不让我们走,还要强行收竿,收鱼护,我们钓鱼的位置离他们农家乐好几千米,他们说整条溪流都是他们承包的,但是他
们拿不出承包合同,完全是地头蛇,不讲理之人,整条溪流并未标注说有人承包,或者禁止钓鱼的牌子,还强行收竿收鱼护,请问他们有什么权利收竿?《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一条明确规定了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未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七条则明确指出,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