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住宅小区内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电网企业、物业单位、充电设施运营单位、用户等环节主体间应按居民合表用户电价计收充电电费,报装主体可自愿申请执行峰谷分时电价,选定后在12个月之内保持不变。
峰谷分时电价在居民合表用户电价的基础上,高峰时段(8:00—22:00)上浮0.03元/千瓦时,低谷时段(22:00—次日8:00)下浮0.25元/千瓦时,具体电价水平↓↓
居民住宅小区以外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按其所在场所电价政策执行。
电网企业应按照“能改尽改”的原则,对具备条件的充电设施加快改造,尽快实现向充电设施运营单位直接供电;2025年1月1日以后新建居民住宅小区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原则上应当由电网企业直接供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