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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 共享电单车莫“任性” 义乌苏溪以案促管规范停放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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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享电单车莫“任性”
义乌苏溪以案促管规范停放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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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义乌市苏溪镇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时发现,好派路的人行道上许多共享电动车无序停放,影响行人通行。执法人员现场联系相关的两家共享电动车运营公司及时运维整改。然而,数日后,执法人员前往现场复查时发现,该处共享电单车乱停放现象依旧存在。


微信图片_2025-08-08_112149_745.jpg


   经执法人员调查取证,两家被处罚企业均存在运维响应滞后、日常巡查缺位、违规停放清理不力等管理疏漏。两家企业的行为违反《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已构成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未按规定履行企业主体责任等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综合执法队根据《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处罚不是目的,规范才是根本。”苏溪镇综合行政执法队负责人强调。共享单车为市民“最后一公里”提供了便利,但便利绝不能以侵占公共秩序为代价。企业作为运营主体,必须承担车辆全生命周期管理责任,绝不能“一投了之”。借此契机,综合执法队召集苏溪镇部分共享电动车公司负责人及运维人员开展集中约谈,明确日常清运管理的主体责任,要求企业切实做好车辆有序投放、规范停放工作,并及时清运淤积车辆。


微信图片_2025-08-08_112159_648.jpg


   同时,苏溪镇综合行政执法队提醒广大市民朋友:文明骑行,规范停放是每位使用者的责任。在骑行结束后,请务必将共享电单车(包括个人非机动车)停放在划定的“蓝色框”停放区域内,请勿将车辆停放在消防通道、人行道、盲道、绿化带等区域。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个人未按规定停放非机动车,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同样将面临警告或罚款。


  下一步,苏溪镇综合行政执法队将持续保持高压态势,强化共享电单车运营企业监管与日常市容管理,以法治力量和精细化管理“绣花功夫”,织就便捷与秩序并存的城市风景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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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不是目的,规范才是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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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才是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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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作为运营主体,必须承担车辆全生命周期管理责任,绝不能“一投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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