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不得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十)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