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7日14时20分许,金华市公安局高速交警支队四大队一中队民警在义东高速巡逻时,发现一辆私家车后面号牌被一块毛巾遮挡。待该车行驶至廿三里收费站出口后,民警上前了解情况。
据了解,驾驶员周某是贴膜生意经销商,其朋友用毛巾对该车后车牌遮挡,用于拍照做宣传。后周某未检查车牌情况,直接驾车从杭州回义乌,行驶至义东高速时被高速交警查处。
民警对周某违法行为进行批评教育,并现场普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法》第十一条第一、二款的规定: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号牌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周某作为驾驶人,负有保持其机动车号牌清晰、完整之责任,否则应承担由此带来的不利后果。民警对周某驾驶故意遮挡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200元,记9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