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209条:
第二百零九条 原告提供被告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具体明确,足以使被告与他人相区别的,可以认定为有明确的被告。
起诉状列写被告信息不足以认定明确的被告的,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原告补正。原告补正后仍不能确定明确的被告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原告认为:已经提供可以实际确认的被告信息了,但是立案庭认为没有,立案庭认为必须要提供被告身份证号,才能立案。
于是,原告就说了。那等我回去查清法条再说。要不,你给我开一个《不予立案裁定书》吧,根据法律规定,这个是可以开的。
立案庭说,不是不给你立案,是立不了案。
我跟立案庭说不到一块儿,即不给我立案,又不给我开《不予立案裁定书》。
我这法条,算是白看了。立案庭和我不是同一个逻辑。
根据《民诉解释》第209条:被告信息无法补正的,原告仍然坚持要立案的,立案庭可以给开《不予立案裁定书》,你不给当事人开的话,当事人的程序就走不下去了。立案庭不给我开《不予立案裁定书》我还怎么上诉呢?
根据法律规定,不予立案的裁定,是可以上诉的。
我跟你立案庭说不清楚,双方不是同一个逻辑。难道跟上级法院也说不清楚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