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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关于食用农产品经营单位 更换问题“生鲜灯”的提示单 为切实规范生鲜食用农产品销售领域照明设施使用行为,有效落实生鲜使用农产品销售者主体责任,保障公众合法权益,特提示如下: 一、法律责任:《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于2023年12月1日正式实施,根据该法第七条第二款“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要求,请各相关经营单位及时淘汰违反规定的“生鲜灯”。如经警告后仍不改正的可能面临“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照明设施更换建议:农批(农贸)市场、商超等销售者使用的照明设施其照明标准值参照《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2013)中商店建筑照明标准值(表5.3.3)的相关要求执行。特别是针对肉类交易区,其使用的照明设施采用肉类灯光显色指数Ra≥80,特殊显色指数R9≥0,或建有肉类灯光照明比对灯区。各单位在更换设备时请仔细阅读产品说明书,选择合适的照明设施。关于其他生鲜食用农产品(如蔬菜、水果、水产等),请各经营户把握好“不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产生误导”的原则。以上内容请各食用农产品经营单位知悉,并尽快完成问题“生鲜灯”的更换,如对提示单内容有所疑问的,可咨询当地市场监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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