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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 擅取“救命水”,义乌一男子被立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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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13 07:49:41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消防栓是城市的“救命设施”也是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防火墙”近日当事人方某因擅用消防栓取水被市执法局立案处罚日前,市执法局赤岸大队的执法队员巡查至后山路与飞凤路交叉口时,发现一名男子正从路边的消防栓上取水。从现场情况来看,其车上的水箱已基本装满,消防栓周围留下一大片水渍。据当事人方某介绍,自己刚承接了某工地去除车位标线的工作,需用大量的水清洗路面。事发当天,方某借了一辆洒水车,在发现水箱内的水不多后,为贪图一时之便,便擅自开启消防栓取水。根据《浙江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规定,城市消防用水设施实行专用,除火警用水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如果从消防栓取水,需要经过城市供水企业同意,并报公安消防部门批准。经过执法队员耐心普法教育后,方某意识到自己的错误。最终,市执法局依据相关规定对方某立案处罚。执法队员提醒擅自开启消防栓取水造成水资源的浪费也会带来极大安全隐患希望广大群众自觉爱护公共消防设施若发现违规动用消防栓等行为及时制止并向执法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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