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栓是城市的“救命设施”
也是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防火墙”
近日
当事人方某
因擅用消防栓取水
被市执法局立案处罚
日前,市执法局赤岸大队的执法队员巡查至后山路与飞凤路交叉口时,发现一名男子正从路边的消防栓上取水。从现场情况来看,其车上的水箱已基本装满,消防栓周围留下一大片水渍。
据当事人方某介绍,自己刚承接了某工地去除车位标线的工作,需用大量的水清洗路面。事发当天,方某借了一辆洒水车,在发现水箱内的水不多后,为贪图一时之便,便擅自开启消防栓取水。
根据《浙江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规定,城市消防用水设施实行专用,除火警用水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如果从消防栓取水,需要经过城市供水企业同意,并报公安消防部门批准。经过执法队员耐心普法教育后,方某意识到自己的错误。最终,市执法局依据相关规定对方某立案处罚。
执法队员提醒
擅自开启消防栓取水
造成水资源的浪费
也会带来极大安全隐患
希望广大群众
自觉爱护公共消防设施
若发现违规动用消防栓等行为
及时制止
并向执法部门举报
来源:义乌融媒体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