扎实开展城市更新规划编制工作。在遵循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管控要求的前提下,加快相关规划编制工作,将养老设施改建作为重点内容纳入城市更新规划实施方案。
积极稳妥推动规划调整。经规划实施评估论证的存量设施,在改建养老设施过程中,可依法适当增加容积率、建筑规模等;支持相关园区内工业、商业等存量设施依托银发经济产业园建设,一体推动养老设施改建项目实施。
强化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财政保障力度。视项目情况,在年度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财政资金中安排资金用于支持推进养老设施改建项目。 强化城市更新专项资金支持力度。对通过城市更新方式参与养老设施改建的项目,省级财政在城市更新等专项资金中给予补助。
强化各类财政金融工具支持力度。积极争取长期国债、中央预算内资金,加大对养老设施改建项目支持力度,用好用足普惠养老专项再贷款政策。
减轻检测费用负担。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推动将养老设施改建所需的检验检测事项,纳入城市更新现状评估、年度城市体检行动等工作,研究制定费用分担办法。 减轻运营成本负担。养老机构用水、用气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养老机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标准由运营机构按不高于当地居民用户主终端基本收视维护费标准的50%与用户协商收取;养老机构和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用电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
减轻用地成本负担。通过临时改变建筑使用功能改建养老设施,所使用存量房屋在符合详细规划且不改变用地主体的条件下,可在五年内实行继续按土地原用途和权利类型适用过渡期政策。
强化统筹协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作为推进本行政区存量资源改建养老设施的责任主体,负责改建工作的决策部署、统筹推进等。 推动流程优化。各地、各部门要落实好本指引提供的操作流程,鼓励各设区市、县(市、区)政府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优化相关流程,在确保依法依规前提下,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办理效率。
发挥协调机制作用。有关县(市、区)应建立存量资源改建养老设施协调机制,集中协调民政、自然资源、住建、消防、应急、环保、卫健、街镇等各方意见,责任部门应依法依规、积极帮助解决问题事项,切实缩减办理时间。 推动服务集成改革。探索推动存量资源改造养老设施工作“一类事”改革,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细化量化服务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