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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卡里的钱能不能给亲人买药?如何办理“家庭共济”?不使用本人的医保卡就诊有什么后果?近日,针对网友提出的疑问,国家医保局进行了回答↓↓↓ 如果职工医保卡里的钱是指医保个人账户余额的话,这是可以的。参加了职工医保后,通过办理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家庭共济”,个人账户是可以授权给已参保的父母、配偶和子女使用的,比如用于支付合规医药费用中的个人自付部分等。 参保人(一般是共济人)可通过国家医保服务平台App地方专区、当地医保部门微信公众号、官方网站等“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家庭共济”功能模块,实现线上办理,具体途径由各统筹区医保部门向社会公开; 操作智能设备困难的老年人等特殊群体,也可以在线下医保大厅办理。 只有办理了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家庭共济的家庭成员才能享受个人账户家庭共济政策。 职工医保参保人医保卡里的个人账户基金是可以给父母、配偶、子女使用的,但必须符合两个前提: - 父母、配偶、子女也参加了基本医保(包括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
办理了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家庭共济。
同时需要注意: - 被共济人不能享受共济人的医保报销待遇,被共济人参加职工医保的,享受职工医保的相应待遇,参加居民医保的,享受居民医保的相应待遇。
无论在任何情况下,就医购药都必须使用患者本人的医保卡。家庭共济政策“共济”的是职工医保参保人医保卡个人账户的钱,而非医保卡本身。 医保遵循的原则是“本人参保,本人享受待遇”。家庭共济后该原则不变,参保人依然用自己的医保卡看病就医,按规定享受本人的医保待遇。 不使用本人医保卡进行挂号就医是“冒名就医”,轻则暂停医疗费用联网结算,重则构成违法犯罪。 所谓“冒名就医”就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医保凭证,在定点医药机构挂号就医并享受医保结算待遇,以此骗取医保基金的行为。这里面的“他人”,指的是非参保人本人的其他任何人,就包括了未按要求办理“家庭共济”的家庭成员。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参保人员应当持本人医疗保障凭证就医、购药,并主动出示接受查验。 第四十一条也明确指出: 可以。《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委托他人代为购药的,应当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 因此,在老人行动不便等特殊情况下,子女可以代为购药。但在购药时需要使用服药者本人的医保卡,并出示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 切记:职工医保的个人账户的钱可以共济,但任何人的医保卡都不能共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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