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
根据《关于调整企业夏季高温津贴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8〕65号)规定的计发方式和发放标准,向符合条件的职工按时足额发放高温津贴。其中:室外作业人员每人每月300元;室内作业人员每人每月200元。发放时间为4个月(6月、7月、8月、9月)。
工作性质在室外与室内来回流动交替或主要作业时间在室外,以及高温炉前作业的,视同室外作业。
夏季高温津贴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范围内。企业不得因高温津贴增加而降低职工工资。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企业不得扣除或降低职工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