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到天数: 24 天 [LV.4]偶尔看看III
版主
- 积分
- 30450
- 金钱
- 15870
- 威望
- 481
- 精华
- 1
- 注册时间
- 2017-5-7
|
本帖最后由 稠州论坛律师团 于 2018-5-21 19:03 编辑
义乌老板张某在外地做工程,时常被拖欠工程款。一次,欠款人林某现金归还了部分欠款后,拿回原欠条重新出具“经结算,林某原欠张某工程款合计一百三十万元,2017年6月5日还欠款合计三十五万元……”。
后经催讨无果,张某持新的欠条主张债权时,就遇到了障碍。这里的“还”字既可以理解为“归还”,又可以解释为“尚欠”。结合欠条上下文,均不能说明林某是归还了35万元还是尚欠35万元。
根据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的相关规定,张某应当出示更多证据予以佐证,否则将承担败诉风险。
类似的情况在民间借贷、买卖合同等债权债务纠纷中时有发生,如债权凭据故意写错名字、由他人书写出具债权凭据、款项数额大小写不清、借条利息约定不明等,均会导致很多不必要法律风险。
所以,稠州论坛律师团温馨提醒各位坛友,在日常工作交易中,务必谨慎对待。如有法律上的疑问,可以添加稠州论坛律师团微信号CTLS007咨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