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早法律上将物业公司称为“物业管理企业”,后《物业管理条例》将其修改为“物业服务企业”,称呼上的改变,意味着《物业管理条例》更强调物业公司的服务职能。因此,物业公司的义务应当是服务业主、管理物业,而现在很多物业公司将此生生演变为“管理业主”。 说回本帖中所涉“水电押金”,如果物业公司已不代缴水电费,其再持有该笔押金没有依据,应当退还给业主。原业主已经将房屋转让,该笔费用应当退给谁?我们认为,房屋买卖时双方对此有特别约定的则按约定处理;若没有约定,则从合理的角度出发,我们更倾向于退还给现业主。至于退款的手续,物业公司在考虑自身法律风险的同时,应当更多地考虑业主方便,其发出的“通知”上规定的退费程序较为合理。而现场临时变更为“需要提供收款收据”则显然有问题,别说帖中提到很多房屋已几经转手,根本找不到当时的收据;即便未转手,要求业主将收据保存十多年也是不合理的。就该问题,业主可以向房管部门物业管理科室投诉反映,也可以依法起诉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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