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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坛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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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小稠 于 2019-9-10 14:55 编辑
城门失了火,殃及池中鱼。房东假大空,租客吃老劲。
租住在城店路778号的A先生懵圈了:法院寄来一份判决书,要求A先生搬离租住的房屋,一次性支付的租金也打了水漂。
A先生觉得特别的冤,白纸黑字明明白白写的房屋租赁协议,恁地被法院认定为无效?这要从5年前说起——
城店路778号是义乌市丰臻工艺品有限公司的厂房,2014年起,电商园区在全市上下蓬勃兴起,许多工业厂房都辟为电商园,这里也不例外,将部分闲置的厂房设置为新纪元电子商务产业园,吸引了大波电子商务从业者。新纪元电商园采用长期租赁、一次性付款的方式,让许多电子商务从业者趋之若鹜入驻。
2014年1月16日A先生与义乌市丰臻工艺品厂签订了房屋租赁协议,协议书中约定租赁期限为四十年,租赁费用一次性付清,并对其他权利义务作出了明确的约定。
2018年,义乌市丰臻工艺品厂因经营不善,实施破产,公司资产管理人认定A先生的租赁受保护,但是,其他权利人一纸诉状诉请法院,法院认定,A先生的房屋租赁协议无效。
法院认为:租赁期限40年,租金趸交,超出法律规定的20年上限;结合租赁协议的其他条款,推断为名租实售、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利益、违反了工业用地的管理规定。
A先生则大叹苦经了:1、当初入驻时,双方有言在先明确为租赁关系,并签下了房屋租赁协议,这是白纸黑字的证据,怎么到了法院手里,就变成了租赁无效。
2、法律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A先生对此也认了,对超出的20年租赁期放弃主张,只要求20年租赁期内剩余的15年权利。法院凭租赁协议中其他部分条款的内容做出的主观推断,认定租赁协议无效,损害了A先生的权益。
3、租房事实在前,房东设定抵押在后,两个不同法律关系的事实明显存在时间差,法院不能将不同时段发生的事相互交叉混淆,作出了恶意串通的推断。A先生这样的租客,普遍来自社会底层,集多年的积蓄用来支付租金,企盼有个较为稳定的经商和生活环境,不至于甘冒巨大的经济风险与房东恶意串通,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的“主动跳坑”做法,于情于理都是说不通的。
无论怎样,法院是重证据,轻口供,按照提供的证据所形成的证据链据实判决,房屋租赁合同就是铁打的证据。法院罔顾确凿证据存在,不尊重事实,主观推断出“名租实售”的结论,既不符合法律规定,也不尊重客观事实,有失司法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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