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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
发表于 2018-8-1 09:2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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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自浙江
2018年1月12日17:55:56,孩子在父亲陪同下来上书法课,监控视频显示孩子以极快的速度低着头冲向大厅,未看见玻璃门一头撞上,玻璃门碎裂,致左部脸颊受伤(眼睛及其他身体部位和器官完好)。视频显示父亲在身后急忙赶来,焦急地说:“慢一点,跟你说慢一点,不要跑!”
2018年1月12日当晚,意外发生后,八方草堂书画培训中心(以下简称“我校”)校长老师陪同孩子家长一同把孩子紧急送往义乌市中心医院治疗,并第一时间联系到中心医院专家对孩子进行治疗和面部缝合,并且特意用了美容最细的线进行缝合。经检查、治疗,孩子眼睛无碍。我校校长全程陪同手术,缓解、疏导、安抚孩子。在中心医院治疗期间,我校多次探望,陪同治疗。当时,父母亲表示对我们校方关心的感谢,并说当时父亲很后悔为什么没有把孩子送进校门口。孩子也非常后悔当时为什么低着头跑得那么快。
2018年1月13日-14日,稠城派出所民警来我校多次取证,已拷走事发以及前后几十天我校监控当时硬盘中记录的所有视频。
2018年1月24日,我校校长及老师携带施可复疤痕护理凝胶及果篮慰问孩子及家属,探讨后续治疗方案,由于孩子并非疤痕体质,目前伤疤恢复良好。我校多次向专家咨询,但因孩子术后时间不长还在观察期,治疗方案暂未明确。
2018年2月6日,我校校长及老师携带安利蛋白粉、维生素等营养品及施可复疤痕护理凝胶至孩子家中探望,与家属商讨后续治疗方案。
2018年4月初,我校已通过朋友帮忙联系好专家就孩子面部治疗去丽水进行会诊,并提前告知日期大概在4月13/14日。在4月13日,我校校长提前一天联系孩子母亲时,孩子母亲回复“这样临时通知,我们无法赶到”“我不方便,他老爸不在家,要不你们看看”,校方表示会诊治疗过程中会需要监护人判断决定,家长去会更合适。”
2018年6月8日,我校向孩子母亲提出探望,对方回应“没空”。
2018年7月1日,孩子母亲提出约见我校法人,我校应允周末见面协商洽谈。
2018年7月6日,我校向对方提出见面,对方回应没空。
2018年7月13日,我校校长打电话向对方提出见面,对方电话未接,发微信未回。
2018年7月15日,我校法人、校长与对方家属于义乌商贸区彼岸咖啡见面。
在协商过程中,对方提出:“1、第一次预付款先付几十万,后期要一直支付孩子直到20岁的整容费、家属的精神损失费、误工费等;2、如不答应上述要求,拼了命也会死磕到底,对付你们的办法有很多,要不是当初怀孕早就死在你们店里。”由于双方对于赔偿金额分歧较大,未能达成一致,我校表态:发生这样的意外十分痛心,该校方承担的责任绝不逃避,但责任界定、治疗预付款等,我们希望在司法部门的调解和仲裁下开展和落实。
2018年7月18日,孩子母亲约见,校方再次建议双方以司法调解的方式协商,并提出面谈。
2018年7月19日上午9:22,孩子家长及亲属10人来到我校,在一楼大厅喧闹,提出要见法人,我校校长出面协商提出希望双方能走法律途径,在司法仲裁下解决问题,对方拒绝走司法程序,继续在我校一楼大厅喧闹,因当时是我校上课时间,干扰教学秩序,随后我校老师报警。对方堵在我校大厅门口,亲属则在我校一楼大厅及院子里向过往学生及家长传输不实言论。10:10,民警抵达,就双方问题进行调节,提出要依据法律来界定和仲裁,提出双方至司法所协商。我校校长及对方家属一同前往司法所进行调节,对方拒绝走法律程序,提出:“第一次预付款100万,并负责孩子直到20岁所有的整容费用”。我校提出:“预付款5万,后期费用根据法律仲裁进行支付。”
2018年7月19日下午13:10至傍晚,下午上课前,对方家属继续在我校一楼大厅及院子向过往学生及家长逐个散播不实言论。我校老师上前劝阻缓解,对方言辞激烈情绪激动,因时间为我校上课前,为避免公共场合拥堵混乱我校老师随后报警。民警抵达后就双方诉求进行劝解和梳理,随后我校校长随孩子母亲前往司法所调解,对方提出的诉求同上午一样:“第一次预付款100万,并负责孩子直到20岁所有的整容费用”。我校表示:“预付款5万,后期费用根据法律仲裁进行支付。”在我校校长和孩子母亲在司法所调解期间,对方家属仍在我校一楼大厅和院子里向学生及家长散播不实言论,教唆不明情况的学生及家长,对方家属情绪激动,并在大厅下跪,我校教师上前劝解安抚。劝解无果,当时正值我校下课时间,大厅已经造成拥堵,过往家长及学生较多,为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我校老师再次报警。民警到场后,劝解无果,随后,我校校长及对方家属在派出所进行调解,派出所民警再三警告家长不得再到我校闹事,扰乱我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对方表示不服,认为其行为并不构成犯法。
2018年7月20日上午10:30,对方家属再次来到我校声讨,正值我校下课前夕,为避免拥堵及混乱,我校老师再次报警,民警到场后,提出解决方式:双方相约下午14点在司法所约谈。
2018年7月20日下午14:00,我校校长在两名律师的陪同下与对方家属在司法所进行调解。对方再次提出:“第一次预付款100万,并负责孩子直到20岁所有的整容费用”。我校表示:“今天先把之前已产生的医药费先给对方,后期根据实际情况再进行协商。”对方表示之前产生的治疗费用为四到五万,但是拒绝接受这笔费用,并威胁说“反正到我校来闹不构成犯罪,接下去还是会天天来闹”。
2018年7月23日上午10:45,孩子母亲及亲属5人来到我校,在一楼大厅及院子喧闹哭诉,要见负责人,前台及时联系校长,孩子母亲及家属试图上楼,因正值下课前夕且为教学公共场所,我校老师进行劝阻无果后报警。校长及时出面与家长协商,此时家属情绪激动,言论激烈而不实,煽动围观群众。随后身边一男子突然对我校校长进行言语指责,情绪激动,并出手将我校校长推到在地,“我打你怎么样,你可以来抓我啊!我打你怎么样!”因出手突然,力道大,我校校长往后猛的栽倒在地,此时校长头部、腰部已感不适,但为了维持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不影响到其他孩子的学*,仍坚持与对方家属好言协商沟通。在沟通中,校长腰部痛感、头晕症状愈加严重,忽然晕眩倒地,随后遂送往中心医院急诊科。在就诊过程中边一直呕吐不止,头晕目眩,医生诊断为脑震荡,需住院治疗。五天后,校长才渐渐恢复出院,仍伴有头痛头晕等症状,医生表示后期仍需注意观察修养。
2018年7月24日下午16:20,孩子母亲及亲属再次来到我校,正值放学时间,向院子及大厅的家长传播不实、不全言论,我校校长因前一日的暴力事件正在住院医治,无法出面,我校老师向对方解释劝阻无果,为防止造成院子及大厅拥堵阻截,我校老师随后报警。民警抵达后调解双方次日相互约好时间去司法所调解。
2018年7月25日,我校方委托的律师代表我校与对方家长第五次在司法所约见协调,双方未达成一致,协调未果。
7月30日,孩子家长以我校拒绝承担责任为由,将我校告到了义乌市教育局。
7月31日,双方在教育局领导的协调下进行调解,最后,孩子家长仍然提出了一次性支付80万,第一次预付50万的巨额要求。
综上,孩子发生了意外,我校方也非常难过,希望孩子能得到良好的治疗。我校方不存在任何推卸责任的想法。在是否需要作出补偿的问题上,我校方一直是积极主动协商的,包括积极配合派出所、司法所、教育局的调解工作,向律师咨询相关法律问题。但由于对方提出的补偿金额实在太高,协商一直未果,而对方选择采取非理性的方式胁迫我方,先后到我校吵闹7次,导致派出所出警7次,司法所调节5次,派出所内调节一次,教育局调解一次。我校方认为,在该次事件中,孩子的家长把所有责任都推到我校方身上,并使用各种方法威胁、逼迫我校方支付巨额赔偿费用,其行为是极不恰当的。我校方至始至终坚持一个态度:不回避,相互理解,合理协商解决问题,实在协商未果的,可以走司法程序,我校方一定积极配合。
以上陈述我们确保其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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