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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8-3 10:5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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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自浙江
本帖最后由 华美针织 于 2018-8-3 11:01 编辑
根据《民法通则》,自然人的行为能力分三种情况:完全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民事行为能力--指能够以自己的行为依法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从而使相关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资格。
本事件产生的原因:
1、学生快速奔跑、忘记了玻璃门的存在。(自身失误。)
2、学校管理不当。(玻璃门设施问题+没有老师在门口监管学生,门上有无贴安全提示)
3、学生家长监护当。
本事件的核心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因自已过失+学校管理不当+家长监护不当,造成伤害,从而产生责任划分问题,责任理应由三者共同承担。至于具体划分比例,如果自己不能定,由法院判定最合理。
该玻璃门不是临时安装上去的,是固定设施,该孩子之前是多次出入的,它不是一个类似电动扶梯那样存在风险、需要专人看护的设施,根据该孩子的年龄和认知,应当能够认识到如果一头撞上玻璃门的危险性。所以应当认定孩子的自身失误是造成自身损伤的主因。(当然前提是门上贴了安全提示,如果没有贴的话,另当别论)
本事件实际上是一个熊孩子撞祸问题,只不过该问题发生在一个公共场所,从而产生特定的民事关系。
有些公交车门、医院大门、商场大门有许多是玻璃的,如果熊孩子撞上去怎么赔偿?欢迎大家讨论。
义乌市市政府大门是不是玻璃的?如果是玻璃的话,赶紧整改一下,免得某一天某个熊孩子一头撞上去招来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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