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用户从未签到
新手上路
- 积分
- 168
- 金钱
- 122
- 威望
- 10
- 精华
- 0
- 注册时间
- 2018-10-31
|
发表于 2018-10-31 16:17:12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本帖最后由 小稠 于 2018-10-31 16:56 编辑
百名红通人员朱秀萍涉嫌集资诈骗罪:
我们是朱秀萍诈骗案的受害人,被朱秀萍害的妻离子散,生病无钱医治,苦不堪言,根本无法正常生活。
我们无数次要求司法部门追究其集资诈骗罪的刑事责任,但2018年6月15日义乌市人民法院对朱秀萍案进行公开审理,义乌市人民检察院却对我们的控告和反映置若罔闻,仍然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起诉,
我们对公诉部门的起诉表示强烈愤慨,强烈控告朱秀萍的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
理由如下:一、庭审中朱秀萍涉嫌非法集资数额竟然高达1.8亿多元之巨,并公然拒绝交代资金去向,也不明确交代经营、财产情况,非法占有集资款目的主观故意强烈、
符合集资诈骗罪的犯罪构成。1、案发后作为深受其害的我们通过对朱秀萍的经营、财产情况进行了充分、准确的了解,朱秀萍本身根本没有什么实业,仅通过利诱、诈骗的方式集资,运用“空手套白狼”的方式吸收资金,同时无力偿付款项,并对集资的款项去向进行各种方式(如不断转账的方式转移资金)隐匿财产,符合集资诈骗罪的犯罪构成。
2、朱秀萍欠我们约1.8亿多元的巨额债务不是因长期投资失败欠下,而是短时欠下的,她是在明知不能归还借款的情况下,继续借,这也是集资诈骗的特征。更为严重的是朱秀萍的集资诈骗行为不仅导致我们家庭破裂,还直接导致被害人谈小妹精神分裂,生病无钱医治,二、庭审中公安、检察部门竟然没有对朱秀萍的集资资金去向、财产经营情况进行充分的侦查,就武断认定朱秀萍集资诈骗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明显属于不尽职履职。案发后我们受害者已无数次书面证据向公安、检察部门提交朱秀萍的集资诈骗情况,我们认为有充分理由认为朱秀萍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但公安、检察部门均以各种理由推诿、避案发后我们受害者已无数次书面证据向公安、检察部门提交朱秀萍的集资诈骗情况
我们认为有充分理由认为朱秀萍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但公安、检察部门均以各种理由推诿、避重就轻,不排除存在以下可能:办案人员业务能力欠缺无能力履职行为;综上情况,我们受害者强烈认为,司法部门对朱秀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处理,明显属于定性不当,罪刑严重不相适应,恳请司法部门对朱秀萍以集资诈骗罪等罪名追究其刑事责任,努力追回集资款,给广大受害者做主。
|
评分
-
查看全部评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