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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关于原则同意稠江街道犁头山村农村有机更新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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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2-2 23:50:56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犁头山村村民委员会:
    你单位上报的《申请报告》、《稠江街道犁头山村农村有机更新实施细则》均已收悉。经稠江街道办事处研究,原则同意该实施细则。如该施细则上与上级政策文件有抵触,则按上级政策文件执行。望你单位认真遵照执行,抓紧实施,做好农村有机更新工作。

稠江街道犁头山村农村有机更新实施细则

(2020年7月31日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第一条【目的】  为了推进乡村振兴和城乡融合发展,促进本村(居)和美乡村建设,改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和居住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义乌市农村有机更新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村的实际,经村两委及村民代表、股份经济合作社股东代表讨论,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规划】  本村的农村有机更新工作,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多规合一”村庄规划。其范围以市人民政府批复为准。
        第三条【实施主体】  农村有机更新工作在稠江街道办事处及相关主管部门指导下,由本村两委和股份经济合作社组织实施。
        第四条【组织机构】  为保证农村有机更新工作公开、公正、公平进行,建立犁头山村农村有机更新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并确定农村有机更新的项目法人。(附: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名单)
        第五条【工作职责】  本村农村有机更新办公室职责:根据村(居)农村有机更新领导小组的安排具体负责人口与旧房的调查、登记,代表村两委及股份经济合作社与参加农户签订旧房收回协议;接受建房户的用地申请和资格审查;配合有关部门办理用地报批、定点放样、农房不动产权证登记发证,农村有机更新中的档案管理。
        第六条【截止时间】本村农村有机更新人口计算截止日期为2020年04月30日24时止(含婚嫁、分家立户、户口迁入)。离婚计算截止日期为2020年03月15日24时止(必须比人口计算截止日期提前)。
        第七条【用地规模测算】本村原村庄范围内的道路、晒场、村集体公房占用的土地及其他空闲地的土地属集体所有,统一用于农村有机更新。
        本村经上级核准的农村有机更新用地总规模为34020平方米,采用垂直房(联立式住房)、水平房(高层/多层住宅)相结合的模式进行安置。
        第八条【资格权人】农村有机更新建房用地资格权人包括:
        1、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实有在册且享受村民待遇的成员;
        2、服兵役前属本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实有在册且享受村民待遇的现役义务兵,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一期、二期士官及符合安排工作条件但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退役人员;
        3、入学前属本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实有在册且享受村民待遇的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
        4、在服刑前属本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实有在册且享受村民待遇的正在改造人员。
        其中第2、3、4款人员享有与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相同的权益,年满20周岁可以单独立户。
        现为国家公职人员(在职公务员[含参公人员]、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县(市)级以上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高管人员、离退休人员的,不得列为资格权人。已享受我市人才购房补助政策的人口及其配偶,必须退还人才购房补助,方可享受宅基地安置。
        第九条【人口增计】  下列农户可增计审批人口:
         1、至人口截止日年满20周岁的未婚男子(不含离异人员),可增计一人;
         2、有女无子户,有一个女儿年满20周岁且未婚的,该大户可最多增计一人或只允许一个女儿(户口在本村未曾迁出的)招婿;
         3、有子有女户,子未满20周岁、有女儿年满20周岁且未婚的,该大户可最多增计一人;
         4、夫妻双方均为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有在册成员,已婚未育或育有一子女的可增计一人(与前3项不重复增计)。
        第十条【旧房抵扣】  旧房面积必须按以下顺序先留足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相应面积:
        1、父母批多少抵多少,如父母拟安置水平房的,按4:1抵扣旧房占地面积;
        2、身份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应安置女儿(含外嫁女)面积;
        3、多个儿子的,在扣除上述份额后均摊;
        4、女儿的旧房面积也必须与父母和兄弟进行大户合并计算。
        第十一条【非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户安置】拥有合法产权房屋的非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按合法产权房屋占地面积按本细则规定给予相应的建房用地安置,但建筑占地面积最高不得超过90平方米。鼓励非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退出宅基地,由村(居)集体折价收回。
        第十二条【安置基数确定】建设用地审批对象,以户为单位按下列标准确定安置基数:
        1、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每人安置基数不超过30平方米,每户安置基数最高不得超过120平方米。
        2、【父母合并报批】父母和上辈老人不可单独立户,必须与子女合并报批,可选择水平房安置或垂直房安置。
      (1)选择水平房安置的,每位父母和老人可安排建筑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的水平房。
      (2)选择垂直房安置的,有多个子女的,父母和上辈老人可按人分开与不同的子女合并报批。对超过最高户型(4人)以上的父母人口,优先按照第(1)款规定安排水平房安置。
        3、【具体合并报批方式】根据父母和子女的不同身份,按以下情形合并报批:
     (1)父母和子女均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父母与子女合并按大户报批的,最高占地面积不超过120平方米。
        如有多子且均已年满20周岁的,父母可自由选择合并;
        如有多子且有子未成年的,未成年儿子必须与父母当中的至少一个合并报批;
        如有子有女的,女儿必须与兄弟合并报批,如兄弟户型(含父母合并)已经达到最高限额的,每个女儿可安排建筑面积不超过120平方米的水平房;
        有女(已出嫁或招婿除外)无子的,女儿与父母合并报批。
      (2)父母和成年儿子(年满20周岁,下同)其中一方为非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按人均不超过30平方米确定安置基数,非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按余房占地1:1确定安置面积,但父母和单个成年儿子合并安置的最高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20平方米。安置后仍有余房的,按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余房政策处理。子女均为非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成年儿子的,最多允许1个年满20周岁女儿(未享受旧改)按儿子安置。
      (3)父母和子女均为非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成年儿子按合法占地面积1:1安置且各自最高安置面积不超过90平方米;成年儿子安置后仍有充足余房的,父母老人可按实有人数及可抵足旧房面积,参照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政策选择水平房安置;安置后还有余房的由村集体折价收回。无成年儿子的,最多允许1个年满20周岁女儿(未享受旧改)按儿子安置。
        4、【余房处理】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旧房合法占地面积超过安置基数标准的,超过安置基数部分按1:0.7的比例打折后按实增加安置基数,但其最高用地限额不得超过120平方米。
        打折后的旧房仍超过120平方米的超出部分,采取折价收回或水平房方式补偿:
      (1)超出部分占地面积小于30平方米的,由村集体折价收回;
      (2)超出部分占地面积大于等于30平方米、小于45平方米的,增加安排建筑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的水平房;
      (3)超出部分占地面积大于等于45平方米、小于60平方米的,增加安排建筑面积不超过120平方米的水平房;
      (4)超出部分占地面积大于等于60平方米的,增加安排建筑面积不超过180平方米的水平房。
        5、【就地农转非和半边户】属就地“农转非”且未享受住房政策的户口在本村的非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参照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待遇参加农村有机更新;夫妻双方中一方为非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家庭,非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方未享受住房政策的,可以按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标准减半享受宅基地安置或选择建筑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的水平房。
        6、【外嫁女安置】户口在本村的外嫁女(含离婚女儿回迁,不含本细则规定的招婿情形,下同)的补偿安置:
      (1)户口在本村未曾迁出的外嫁女,以及户口迁回本村的外嫁女,经查在男方户籍所在地未享受旧村改造建房用地的,可以参加本村的水平房安置,建筑面积最高不超过120平方米。
      (2)户口在本村的外嫁女,已在男方享受建房用地的,则不再予以安置。
      (3)外嫁女的配偶、子女户口落户在本村的,也不得在本村参加农村有机更新。
        7、【离婚户安置】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离婚后安置基数的确定(有合法证件):
      (1)双方均未再婚的,按离婚前户型确定安置基数,经双方协商一致后报批。
      (2)男方已经再婚,女方未再婚的,女方不带小孩的按外嫁女报批,女方带小孩的按实有在册人口享受宅基地安置。女方已再婚户口未迁出的,女方可安排建筑面积最高不超过120平方米的水平房,并从男方抵扣30平方米的余房占地面积;如男方余房不足或无余房的,女方可安排建筑面积最高不超过60平方米的水平房。
        8、离婚家庭投标选位时不得联签。
        9、本村合法旧房(户主已故或失踪三年以上的),有继承人的,由继承人按相关规定安置;无继承人的,收归村(居)集体,旧房无条件拆除。
        10、【领养人员处理】符合有关计生政策,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有在册且享受村民待遇的领养人员可计算人口。
        11、【特困户补批】已参加住房特困户、D级危房户等安置水平套房(未批足)的农户,按安置时的比例系数(其中新社区集聚高层安置按3:1,未明确过的按4:1)扣除宅基地审批面积。已安置的水平套房建筑面积可优先按1:1抵扣“老人合并报批”和“余房处理”中的水平房面积,抵扣后还有需安置的水平房面积的原则上由村集体折价收回。
        12、【凑间和余数收回】按前款相关规定审批或安置取得的宅基地,其面积余数不足一个规划自然间标准的,允许通过宅基地资格权有偿调剂凑足规划自然间,但审批或安置的面积与有偿调剂的面积之和不得超过最高户控面积;有偿调剂后仍不足半间的部分一律由村集体折价收回。
        第十三条【宅基地退出】自愿承诺选择宅基地跨村跨镇街安置或自愿退出宅基地资格权后购买商品房、新社区集聚高层住宅或者政府回迁房的农户,由村上报稠江街道办事处发放宅基地资格权益凭证。
        第十四条【旧房确定】旧房面积的确定:
        1、旧房建筑占地面积以土地权属登记证书为准,未经土地登记的以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确权认定为准。未经乡镇以上依法处理的违章、违法建筑,一律不予土地补偿。临时建筑必须在规定期限内无条件自行拆除,不予任何补偿。
        2、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出卖过房屋的补偿规定: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将在村内的合法房屋,部分或全部出卖、赠与他人,或已被司法部门查封或拍卖的,不再按限额补足。其安置基数的计算方法是:规定户型的安置基数扣减已卖出或赠与、或已被司法部门查封拍卖的旧房建筑占地面积。
      (1)扣减后面积大于15平方米的,该面积即为该户的安置基数;
      (2)扣减后面积小于15平方米的,按照15平方米确定该户的安置基数,保障基本居住条件;
      (3)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出卖属于父母兄弟共有农房的,造成父母或兄弟无房报批或需村集体补偿新的建房用地的,新补偿的土地面积必须在出卖户审批面积内扣回。
         3、分家析产明显不合理的,按分家析产前旧房面积合并考虑。
        第十五条【旧房拆除】  旧房拆除:
         1、申请建房户应与村农村有机更新办公室签订旧房收回拆除协议,并在规定时间内腾空交出旧房,所有权归村集体所有,一户有数处房屋的,必须一次性签订全部旧房的拆除协议,并由村集体组织统一拆除或按规划保护利用。旧房不动产权证(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交给村集体,统一上报相关部门注销登记。
        2、拆除设有抵押权的房屋,依照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六条【安置标准和系数】建房面积户型标准:
      (1)水平房的套房最大建筑面积分别为  平方米和  平方米(以规划设计为准);
      (2)垂直房按自然间设计;
      (3)水平房的安置系数为1:4,裙房安置系数最高不超过1:1,垂直房安置系数为1:3.5。
        第十七条【规划管理要求】新建房屋地下室红线不得突破建筑红线。农户建房前必须由有关部门统一定点放样,并严格按规划许可图纸实施,地基高度、层高、朝向、阳台尺寸、间距、立面等如与规划不相符的需整改到位,损失由建房户自负;拒不整改的,报请上级主管部门依法处置,直至收回该户宅基地,并没收上缴村集体的各种款项(包括保证金)。
        第十八条【高层/多层建设管理】高层/多层住宅的建设:
        1、成立高层/多层住宅建设领导小组,由村委会主任或股份经济合作社负责人任组长(法人代表),负责高层/多层住宅建设的督建、财务收支管理、建筑材料购买等相关工作。
        2、高层/多层住宅由村建设领导小组统一组织筹建,通过公开招标方法选择建筑施工企业和工程监理单位。
        3、高层/多层住宅建设前应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造价估算,农户按造价分期分阶段预交建房款。房屋安置前交清所有款项。
        4、高层/多层住宅地下车库,每套至少安排一个车位或车库,建造费用应按比例承担。
        5、高层/多层住宅的裙房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筹建(集体出资),其收益用于村公共配置和物业管理等。
        6、高层/多层住宅的工程计划、工程进度、材料清单、资金流向等必须逐月张榜公示,分期质监记录也必须及时公示。
        第十九条【垂直房建设】定点放样前交押金10000元/间,垂直房安置的建房户应及时动工兴建,放样后二年内必须完成房屋主体建设。
        第二十条【费用管理】农村有机更新中有关费用收支:
        1、安置房投标款及其他收入,有偿选位标底价200元/平方米,选位细则另行制定;
        2、建房户实际安置面积按1200元/平方米收取配套设施费;
        3、不予土地补偿的余房占地面积,由村(居)集体支付8540元/平方米的价款收回;
        4、建房户实际安置面积超过旧房占地面积部分,由村集体收取300元/平方米的宅基地有偿使用费;
        5、农村有机更新中收取的费用专款专用,按收取比例多退少补,收支情况实行“两公开一监督”制度。
        第二十一条【违法处理】辱骂、殴打农村有机更新工作人员,阻碍房屋拆除工作人员公务的,报公安机关从严查处。
        第二十二条【法律责任】农村有机更新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主管机关从严查处,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农村有机更新工作人员在工作期间不称职,村两委、股份经济合作社可予以撤换。
        第二十三条【政策衔接】本细则如与上级文件相抵触的,以上级文件为准。
        第二十四条【细则报批】本细则报稠江街道办事处批准后实施。未尽事宜由村两委、股份经济合作社会同农村有机更新领导小组研究讨论决定,报稠江街道办事处批复后执行。
        第二十五条【特殊情形处理】如有特殊情况尚未列入细则内,由村两委、股份经济合作社召集农村有机更新领导小组、村民代表集体讨论通过后再决定。
        第二十六条【细则解释】本细则由犁头山村(居)农村有机更新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发布时间:2020-11-27 14:36
信息来源:稠江街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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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齐聚了,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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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苦难言的老百姓,先改的36平一人已经先富,后改的30一平基本后负,先改的一人105的高层是国有性质,后改的一人60的水平是集体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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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村干部没有私心,没有暗相操作,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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