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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5-6 22:4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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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自浙江
本帖最后由 louiszoom 于 2021-5-6 23:02 编辑
不知楼主有否隐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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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若如你所述 应该是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国家规定,未经注册登记,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被取缔后,仍进行活动的;
(二)被依法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仍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
(三)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由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的。
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予以取缔。
取得公安机关许可的经营者,违反国家有关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公安机关可以吊销许可证
另
省厅有相关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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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五、未获公安许可擅自经营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
一款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
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
五百元以下罚款:
( 三) 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由公安机关许可
的行业的。
裁量基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 情节较轻” :
( 一) 经营时间较短且规模较小的;
( 二) 主动停止经营且获利较少的;
( 三) 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九十六、取得公安机关许可的经营者违反规定经营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
三款取得公安机关许可的经营者,违反国家有关管理规定,情节严
重的,公安机关可以吊销许可证。
裁量基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规定的“ 情节严重” :
( 一) 旅馆未按规定落实住宿登记制度,在六个月内受到三次
以上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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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因旅馆内部治安安全管理制度不落实,内部治安秩混
乱,一年内发生三次以上旅客财物被抢、被盗、人身伤害等刑事案
件的;
( 三) 旅馆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安全管理规定,被公安机关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予以治安
处罚后,仍不予改正,发生安全事故的,或经公安机关多次责令改
正,拒不改正的;
( 四) 旅馆负责人利用经营场所实施组织、强迫、引诱、容留、
介绍他人卖淫,或开设赌场、为他人赌博提供条件,以及贩卖、提供
毒品构成犯罪的,或旅馆负责人利用经营场所实施上述违法行为
尚未构成犯罪,以及对经营场所内发生的卖淫嫖娼、毒品违法犯罪
活动放任不管,经限期整改或责令停业整顿仍不改正的;
( 五) 旅馆业以外的其他经营者超范围经营引发其他违法行
为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
( 六) 旅馆业以外的其他经营者多次违反国家有关管理规定,
造成一定后果的;
( 七) 旅馆业以外的其他经营者违反国家有关管理规定,拒不
改正,社会影响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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