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4月,金华市生态环境局义乌分局接到群众举报,对义亭镇某塑料粉碎加工厂开展检查,发现该厂存在违法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鉴定和评估结果显示,泥坑废水含有铜、镍、铬、锌等有毒物质,且远超排放标准,现场清理出来的固体废物为危险废物,该地块土壤、地下水环境受到了损害。经评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为8014269.25元(主要包括修复费用、损害费用、应急处置费用和事务性费用)。
经环保、公安、检察院、法院联动执法,2022年5月7日,义乌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以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朱某某、陈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二被告人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因破坏污染环境行为所造成的应急处置费用、生态环境损害恢复费用。
(生态义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