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 我曾经在本论坛发表我家的狗被偷一案,本人已经向义乌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认定义乌市赤岸镇人民政府捕狗行为违法,理由是赤岸镇人民政府已经承认,他们和义乌市义兴宠物寄养有限公司签订了捕捉协议,由义乌市义兴宠物寄养有限公司实施捕捉行为。义乌法院于2022年5月13日作出判决,认为义乌市赤岸镇人民政府捕狗行为合法,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驳回了我的起诉,本人对此判决不服,理由如下:
在法庭上,义乌市赤岸镇人民政府出示了一份和义乌市义兴宠物寄养有限公司的捕捉协议,主要内容是义乌市义兴宠物寄养有限公司,在完成捕捉数量任务的情况下,由义乌市赤岸镇人民政府支付费用,发生纠纷由义乌市义兴宠物有限公司承担责任,在捕捉过程中,要穿着单位服装,保留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的第七条、十七条的规定,这种委托行为的本身就是违法。 在诉讼前,本人向12345投诉,义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不承认有捕狗行为,义乌市赤岸镇人民政府承认了是他们委托第三方捕捉。当时,赤岸派出所接到本人的报警后,查看了监控,发现实施捕狗人群里面有一名穿着城管制服的人员,认为是行政行为,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 众所周知,穿着城管制服的人员,不是执法局的,就是镇政府的人员,但是,这二个行政机关都是不承认捕狗人员是他们。在监控里可以看到,捕狗团伙的人员也没有穿着其单位的服装,而义乌市义兴宠物寄养有限公司是没有资格穿着城管制服的。可见,这名城管是窃贼冒充的。在这种情况下,应当是公安机关立案的范围。
凭被告的一份没有公开的捕捉协议,没有户主的确认,以及捕狗的整个过程等证据,法院就认定是接受委托的单位实施捕捉行为,这种判决如果能成立,赤岸镇政府也可以直接付款了,不但达不到立法的目的,及有可能会造成国家财产流失。透过表面看本质,赤岸镇政府完全可以组织团伙实施偷狗行为,一旦有人报警狗不见,怀疑被偷,反正都是行政委托行为,公安机关不需立案侦查,法院也会支持。
值得一提的是,义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在得知我向法院起诉后,已经主动承认了错误,撤销了对我的行政处罚。
本人不服这样的判决,已经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金华中院已经受理,定于2022年7月4日开庭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