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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7日 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发布一则公告 事关交通违法行为扣留车辆 驾驶员、车主 具体详情如下 ↓↓↓↓ 敦促交通违法行为扣留车辆 驾驶员、车主限期接受处理公告 下列机动车为2024年4月1日至2024年4月30日扣留涉案车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对义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于执勤执法、事故处理工作中依法扣留的下列逾期未处理的涉案车辆予以公告,公告期三个月。请车辆驾驶人、所有人或管理人在公告期提供被扣留车辆的合法证明,补办的相应手续到相关单位接受处理,逾期仍未接受处理的,本大队将依法对相关车辆进行处置。 电话查询:85553110。 义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小型汽车: 浙GJ322G 浙G8M75K 浙G25QM9 三无正三轮摩托车强制单号: 330782301318206 小型汽车: 浙G6C0N2 浙G1V87B 摩托车: 浙H1P066 浙GA5030 赣E854G1 小型汽车: 浙GZ937C 浙G7A7H7 浙G52BA9 浙G9J60X 浙G7TH00 浙G2JX78 浙G4440K(套牌银色五菱面包车) 新能源汽车: 浙AAM8775 摩托车: 浙G1Z317 浙G1M980 小型汽车: 浙G8F01R 浙GR3671 轻便二轮摩托车: 浙G37602 轻便正三轮摩托车(蓝色)措施编号:330782301318511 小型轿车: 浙G3Z3X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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