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义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义亭大队在对辖区农资店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重阳街某农资店部分在售的“阿维·苏云菌”生产日期为2018年7月27日,质量保证期2年,已经过期。
经了解,该批产品为经营者王某于2018年10月购入,共200包,目前已售出80包。在产品临近质量保证期时,王某就把剩下的120包放置在货架角落的位置。“这款产品在2020年7月份之后就没有卖出去过了,后来一直也没想起来对其质量保证期进行核查以及后续下架。”面对执法队员的问询,王某解释道。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按照劣质农药处理。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其中,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由于该产品到期后,王某未再有出售行为,无违法所有,未造成严重后果。因此,义亭大队依据相关法律条例,对王某进行查处。
执法队员提醒广大农户,在购买农资产品时要看好产品标签、质量保证期等,并留存购买票据,保障自身合法权益。各农资经营店要按照管理规范建立种子档案、农资购销电子台账等,定期对上架产品进行核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