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期内,如对拟表彰对象有不同意见,可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信函等形式向全国教育系统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情况(信函以到达日邮戳为准)。反映情况须客观真实,以单位名义反映情况的材料需加盖单位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情况的材料应署实名并提供有效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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